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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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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掘进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分标准 第一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那么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处分当班班长500元。 第二条 进入工作面作业未执行敲帮征询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处分跟班队干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不服从安、瓦检员制止的,处分当班班长5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四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堵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展放炮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五条 爆破平安戒备间隔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间隔达不到要求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六条 爆破母线不够平安间隔、有明接头,执行放炮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 砌碹(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处分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 U型钢架前仰后倾,不垂直顶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规定,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 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 锚杆(索)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照明的、滑轮挂在锚杆上的、滑轮锚桩不结实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处分区长、跟班队干各500元,当班班长、耙矸机司机各200元。 第十三条 耙矸机滑轮不按规定吊挂拉坏风筒的。拉坏风筒处理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处分跟班队干1000元,班组长、矸机司机、瓦检员200元。 第十四条 耙矸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结实接着使用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耙矸机司机100,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五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向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处分当班班长、锚杆机司机各100/根。 第十六条 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平安设备的,处分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七条 空顶作业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作业人员100元。 第十八条 工作面觉察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处分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九条 耙矸机耙装作业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条 工作面溜子运转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处分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分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耙矸机出现缺点,不切断电源就进展处理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 中腰线延伸不及时,滞后工作面30米以上,造成中线偏向200mm以上的,处分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五条 修复巷道或架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展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打钻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处分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 特别地段未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或补充后达不到措施要求的,处分区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八条 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煤块、煤粉做炮眼封泥的,处分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0元。 第三十条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备或不全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展支护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巷道初喷未紧跟迎头、初喷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复喷长度、喷层厚度、根底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分区长、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班组长200元。 第三十三条 斜巷需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或不正确使用的,处分区长200,当班班长100元、绞车司机100元。 第三十四条 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处分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展处理而接着作业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特别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分当班班长200,作业人员100元。 第三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治理人员跟班的,处分跟班队干1000元,值班人员500元。 第三十八条 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处分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九条 耙矸机平安设备不齐、无照明接着使用的,处分当班班长200元,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条 耙矸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处分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 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 绞车运转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处分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 锚杆支护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处分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四十四条 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分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 违章打干眼的,处分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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