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运营食质量量监视治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运营者必须恪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运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历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质量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详细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2、、 运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展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消费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功能、用处、消费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按照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消费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运营者运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运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质量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
3、市销售。 七、运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顿销售,并进展无害化处理。 八、运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留意查验是否有虚伪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创办者应装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展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创办者要指导运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运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运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运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回绝进货。觉察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