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桥梁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治理工作责任制,标准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责任追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治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实行责任追查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犯桥梁治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查的制度。 第三条 XX县市政工程治理处为XX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平安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治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平安运转。 第五条 桥梁管养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坚持事故缘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
2、群众没有遭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实在有效防备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遭到追查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那么。 第二章 市政桥梁平安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平安运转的日常治理,桥梁管养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负责制定施行本辖区市政桥梁平安工作年度工作打算。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工程的施工平安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平安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详细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平安运转的日常治理
3、工作。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别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觉察的市政桥梁管养平安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平安隐患的桥梁进展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催促、协助施行的责任。 配合路政治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平安保障工作。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平安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平安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平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负责与县安委
4、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那么,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觉察市政桥梁平安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转平安。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施行。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平安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完毕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查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展责任追查: 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5、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平安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平安事故的。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平安事故的。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展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征询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备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 不按相关规定精确掌握桥梁技术情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 未按照桥梁技术情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平安情况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按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6、关处理。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平安事故或严峻经济损失的。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成心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已觉察市政桥梁平安隐患或有严峻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平安隐患不整改而造成严峻损失的。 发生桥梁管养平安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严峻人员伤亡、严峻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阻碍的。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对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平安治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平安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那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县市政工程治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