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药化工企业平安投入保障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治理,建立企业平安消费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对平安消费治理、事故隐患整改和平安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出和使用能及时、到位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平安消费投入及提取使用治理。
三、按照
按照国家《平安消费法》和江苏省关于剧毒危险化学品消费、储存企业平安费用提出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程序
4.1公司设立平安消费专项资金帐户,平安消费专项资金帐户由财务资产部负责治理。
4.2.1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2.2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平安消费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2.3财务资产部、平安保卫部每年做好平安投入资金的相关报告。
4.2.4平安投入费用包括:
4.2.4.1平安消费治理费用;
4.2.4.2平安材料的编印、平安标志牌的购置、平安宣传栏的设置、平安报刊、书籍、标语的购置等费用;
4.2.4.3平安培训及教育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平安治理人员的调查、培训等);
4.2.4.4从业人员装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等);
4.2.4.5危险源(包括严峻危险源)、事故隐患(包括严峻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4.2.4.6平安消费技术措施打算包括的费用;
4.2.4.7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费用;
4.2.4.8消防设备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费用;
4.2.4.9新、改、扩建和在役消费装置的平安评价费用;
4.2.4.10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4.2.4.11平安科技投入;
4.2.4.12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4.3.1财务资产部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平安投入的治理。
4.3.2平安消费投入及平安消费费用按月提取,年度终了时结算。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按照,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4.3.2.1当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时,按照4%提取;
4.3.2.2当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时,按照2%提取;
4.3.2.3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 000万元至10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3.2.4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 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3.3建立、工程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在消费运营及建立施工过程中足额提取平安费用,并用于工程的平安设备建立中。
4.3.4平安费用由财务资产部按月提取,计入本钱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消费,不得挪作他用。
4.4对不按规定使用平安技术措施费用或平安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罚款数额由公司决策机构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平安消费专项资金帐户,统一调配使用;因而而发生职业病或伤亡事故的,应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4.5关于平安消费工作成绩优良的部门、班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平安消费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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