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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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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制度 一、实训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生进展技能训练的重要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治理,加强师生保护实训室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丧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详细分析、区别对待。可按照损坏和丧失的详细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由以下缘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丧失均应全额赔偿: 1.不听指挥,不恪守操作规程; 2.未经批准,擅自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渎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四、成心损坏仪器设备,或损坏仪器设备造成严峻阻碍,或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经有关负责人核实,给与2--5倍赔偿,并按照详细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五、属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恪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然忽略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3.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别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六、损坏丧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七、损坏丧失查不出直截了当责任者,按照详细情况的不同,分别由实验员,指导教师,专业科,实习科赔偿。 八、精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员必须及时向实习科长报告,由实习科牵头查明缘故,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审批。 九、仪器设备损坏、丧失应由申报人到实习科总仪管员处填写《实训室财产损坏赔偿单》,由总仪管员核定赔偿金额,经实习科领导审核。由专业科催促赔偿人将赔偿款及时交出纳室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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