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平安消费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对本岗位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平安消费方针、政策,恪守国家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平安消费的文件、指令,严格恪守平安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当班的平安消费负直截了当收理责任。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对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精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 每月下井个数到达规定要
2、求,班中经常巡查工作地点的平安情况,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坚持消费必须平安,不平安不消费“的原那么。 第6条 认真组织好本分监区罪犯,严格施行三大规程“,处理不平安隐患,狠反三违“。发生人身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做到及时汇报。 第7条 当班消费期间,保证跟班靠岗,全面掌握当班消费情况,觉察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严峻平安隐患,立即向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必要时,有权停顿作业,撤出人员。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
3、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人员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当班工作安排
4、不到位,班中不可以催促学员按章操作,恪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可以处理消费中的征询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未对当班学员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员清点记录,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当班未及时觉察、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平安隐患、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伤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