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使用一般规定1、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2、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平安消费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3、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4、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5、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穿插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平安措施。7、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觉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构造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峻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峻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到达报废标准的; 5)、平安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8、对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对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展平安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9、塔式起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展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展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展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