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搜集、转运、暂存治理制度1、成立治理小组,相关专人(兼职)人员负责搜集和处理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截了当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2、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治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品种、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工程。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3、一次性卫生医疗用品使用后立即毁形。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经消毒后统一由石家庄市焚化站回收进展无害化处理,在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5、除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医疗废物外,可以燃烧的及时燃烧,不能燃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6、医疗废物搜集、储存和运送的专用工具、容器要防渗漏、防遗撒、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平安措施,容器有警示标识。 7、从事医疗废物搜集、运送、储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治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在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9、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的废物处置按实验室废物处理操作规程执行。医疗废物搜集、转运、暂存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