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养路机械平安使用审批方法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施工作业平安,加强养路机械的平安使用和治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研制及新改造的养路机械(含线路质量检测、平安防护设备及有关小型液压机具等,以下同)在全路推行使用前的平安审查。
第三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通过铁路局(含院校)组织的技术鉴定;2.产品通过铁道部、铁路局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地点省组织的技术鉴定;3.在构造和功能上有严峻改良的既有产品,通过铁路局组织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
第四条 养路机械的平安使用审批工作,由铁道部工务局组织施行。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的产品,不再进展平安使用审批。
第五条 铁路局鉴定的养路机械限于本局试用或使用时,由铁路局比照本方法进展平安使用审查,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部备查。
第六条 养路机械报部审查时,须由产品消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议意见;2.进展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的全部技术材料和涉及行车平安的专项检测报告;3.产品的平安操作规程;4.对审查内容的必要的说明材料等。
第七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范围包括:1.道碴捣固机械:2.道碴清筛机械,3.道床整形机械;4.轨道稳定和夯实机械;5.起拨道机械(机具);6.钢轨整修机械(含打磨、刨边、直轨、平轨、钻孔、锯轨、轨缝调整和长钢轨拉伸机等);7.轨枕抽换机及方枕器等;8,龙门铺轨机;9.长钢轨运输列车及换轨车等;10.挪动式钢轨气压焊机;11.机动螺栓扳手;12.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含发电轨道车和带吊的轨道车及拖车等);13.地面式钢轨涂油器;14.线上辙叉吊装机械;15.钢轨探伤仪;16.列车接近报警器及列车速度监测仪;17.其他新研制的需上道使用并涉及行车平安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按照不同的机械及设备,对以下内容进展全部或部分审查:1.平安设备;2.走行及下道装置;3.对轨道电路的绝缘功能;4.人身保护措施;5.机械防卡死功能;6.机械作业状态和下道状态的限界;7.机械使用条件;8.机械平安操作规程及缺点紧急处理措施;9.轨行式动力机械及各种专用车辆的动力学功能;10.质量检测、平安防护设备的平安可靠性。
第九条 审批期限为自接到审批申请及完好材料后30日内。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及时审批时,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对上报的养路机械的审查结果,由铁道部工务局发文通告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未经或未通过平安审查的养路机械,严禁在全路推行使用。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1994年5月15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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