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云交基建2012158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交通科研所、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厅质监局、石锁、锁蒙公路公司:为规范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厅制定了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程序
2、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对受理监督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对已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分为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前,依法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
3、料进行审核,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环节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其他建设工程的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州(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参照执行。竣(交)工质量监督鉴(评)定检查工作程序及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
5、交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及示例见附件3)。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的理由,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符合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七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由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编写,并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
6、至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并明确组成人员,项目质量监督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二)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第八条 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组织向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监督交底,解读质量监督通知书主要内容。质量监督交底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第三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基本工作要求第十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第十一条 中间
7、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内容。第十二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第十三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三种形式。(一)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督查应当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综合督查应当检查项目现场在建的所有标段。(二)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
8、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质量保证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三)飞行检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或者为调查质量举报,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项目而对其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具体抽查标段由督查组负责人按照检查内容确定。第四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十四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频次标准:综合督查12次项目;专项督查12次项目年;飞行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12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间质量监督
9、检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合并调整,但不得低于上述频次要求。第十五条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内容标准(一)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5表1质量管理行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资料文档号及检查情况。(二)施工工艺: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内容等实际情况,逐项对照附件5表2施工工艺督查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内容进行督查,对每一检查条目内容抽查数量为每督查合同段1-3处,并详细记录检查位置及检查情况。(三)工程实体:根据实施检查时的现场施工进度、可供检测
10、内容等实际情况,对照附件5表3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情况记录表中所列检查项目进行督查,对每一实测项目抽查数量原则上为每督查合同段6-12处(点),原材料每督查合同段抽查1-3处(批)。各指标的抽查数量应当相对平衡,重点项目(带*号项目)的抽查总点数应当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30%。根据实际情况,督查组可以相应增加实测项目和抽查数量。第五章 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一)督查前准备工作1、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对所监督工程项目控制性工程和关键施工工艺进行摸底并了解相关基本情况,联系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标段可供检查的工程实体及现场施工作业面清单。2、提交督
11、查重点计划。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向督查组负责人提交建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初步计划,同时根据需要,报告上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3、督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督查的性质、内容和时间,现场检查人员分为23组,每组人员不少于2人。4、通知受检单位督查的时间、内容。5、根据督查内容通知相关检测单位配合督查。(二)现场监督检查1、督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以及图片或者影像记录。2、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一般质量缺陷,督查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抽查意见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问题存在部
12、位、问题描述、处理时限及要求等。对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查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当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具体作业点(面)或者同类性质的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对质量事故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现场督查结束前,督查组应当将督查意见进行整理反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三)督查结果处理1、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完毕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8),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2、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
13、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其履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抄送相应信用等级评价行业管理机构。3、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出后,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本次督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七条 巡视检查工作程序(一)检查准备巡视检查督查组成员3人左右。督查组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确定,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检查准备。(二)现场检查督查组到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后,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检查内容和配合事项,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检查实施按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督
14、查组可以仅与建设单位现场反馈督查意见,发出抽查意见通知书。2、检查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督查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督查意见现场反馈会议。按照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工作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或者停工通知书。3、巡视检查结束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当将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送交质量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八条 整改要求与跟踪处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组织逐条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实认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填写、报送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格式见附件9、附件10
15、)。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检测报告或者照片,确保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内容、程序闭合。(二)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质量督查整改反馈表应当在15日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情况特殊的,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项目,应当经质量监督组核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1)后方可复工。(三)对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重大质量隐患或者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位。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中专门报告。(四)项目质量监督组应对建设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进行核对或抽查。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程序及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