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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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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事故报告制度 一、企业职工在消费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截了当或逐级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按照重伤、死亡、严峻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照死亡、严峻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严峻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将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治理部门和所在地地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治理部门。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发惹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损害程度,事故简要通过及初步缘故或直截了当缘故的推断等事故发生的概要情况。 五、发生死亡、严峻死亡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连续消费等需要挪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 六、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必须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有未按时到达现场,先到达现场的部门有权决定清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七、平安监察部门对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连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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