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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
《煤矿严峻平安消费隐患认定方法(试行)》规定的严峻隐患
一、“超才能、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消费”,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消费才能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打算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打算或者未按打算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装备数量缺乏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接着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施行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装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展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装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征询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到达《煤矿平安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装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展治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缺乏、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缺乏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才能不匹配的;
(四)违犯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构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备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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