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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平安治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平安。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施行细那么》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工程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觉察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
按照三不放过原那么“,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立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缘故,并积极落实防备措施。
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平安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
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现场应装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治理、定期更新,保证完好使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备装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间隔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间隔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平安隔离措施。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隔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间隔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平安附件应完好有效,否那么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 定。
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展焊、割 作业。
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展焊、割。
⑶焊工不理解焊、割现场四周情况,不得进展焊、割。
⑷焊工不理解焊件内部是否平安时,不得进展焊、割。
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完全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展焊、割。
⑹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点,在末采取实在可靠的平安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前,不准焊、割。
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⑽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加强电源治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⑴一级动火作业如禁火区域:油箱、油罐、易燃液体的容器、各种受压设备、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等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委建方保卫科及平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⑵二级动火作业如具有一定危险要素的非禁火区域进展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方案。报处防火负责人及平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⑶三级动火作业如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要素的场所进展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处负责人及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1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装备一只品种适宜的灭火机。
15、对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奉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⑴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
⑵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⑶及时觉察和消除严峻火灾,防止火灾发生的;
⑷对查明火灾缘故有突出奉献的;
⑸对消防平安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明显成绩的。
1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分、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⑴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
⑵违犯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⑶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截了当责任人;
⑸治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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