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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ۥ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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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展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展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平安措施。   2.将平安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消费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展爆破作业。   第五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转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撤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展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转的工艺消费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治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靠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转,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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