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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科ۥ(工区)科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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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平安技术治理的详细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平安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治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展学习,开展区队平安教育,提高职工的

2、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展煤矿消费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详细平安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行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展批阅、把关。 第10条 监视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展通防设备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打算安排进展矿井的通风系统的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化现场,组织人员

3、检查通风设备、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平安消费要求。 第14条 阻止对防尘系统、设备进展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备进展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展定期检查、建立火区治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视施行。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觉察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平安监控系统(设备)是否到达规定要求,按期进展鉴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施行。

4、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精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平安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治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25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

5、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展通防系统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展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消费一线一通三防“技术治理负直截了

6、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由于技术缘故违犯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考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展通防设备施工和维护,不可以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3条 不可以经常深化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

7、设备、设备,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备进展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备进展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治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展定期检查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展有效监视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打算进展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39条

8、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0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展鉴定和标校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展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45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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