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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ۥ货查验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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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质量量平安治理,保证上市食质量量平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平安,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 与初次买卖的供货单位买卖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消费加工者主体资历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消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消费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质量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迫性认证证书(国家强迫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材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家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截了当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截了当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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