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质量量平安治理,保证上市食质量量平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平安,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 与初次买卖的供货单位买卖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消费加工者主体资历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消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消费加工者索取以下
2、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质量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迫性认证证书(国家强迫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材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家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截了当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截了当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