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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ۥ辆在厂区道路行驶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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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平安治理规定 针对厂区内施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结合我公司厂区治理的相关规定,为便于车辆平安行驶、平安施工特制定本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1、消费区是甲级防火防爆区,严格操纵火源,不许吸烟及一切能够产生火源的行为。 2、进入消费区时,持厂核发的通行证,人员经平安教育,车辆佩带阻火器后,方准进厂。 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入厂机动车辆进展登记、检查阻火器和物资出入厂证明,收缴、保管烟火等违禁品。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保证平安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早减速,加强了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四周情况,确认平安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事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做其他有碍平安行车的行为. 9、如车辆确需修理时原那么上拖到厂外,不能挪动的使用电气焊须按我厂规定办理动火证。 本规定发往各施工各单位,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车辆的平安治理,人员教育,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立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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