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建燃气使用平安规定
1、未经申报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拆、改、迁、装供气管道、设备及改变用处。
2、不得将燃气供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物品。
3、不得向供气管道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
4、严禁擅自挪动、覆盖、涂改、撤除、损坏燃气设备统一标志。
5、严禁在设有管道设备的房间住人,放置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是否泄漏。
7、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卡式炉的丁烷气瓶。
8、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撤除煤气漏气探测装置。
9、严禁开启炉头阀后长时间不点火;停顿营业后必须关闭煤气表后各支阀及炉头阀。
10、大厦租户严禁使用燃气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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