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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技术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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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铁道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平安技术培训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按照铁道部《危险物资运输规那么》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的治理工作,加强押运员的平安认识和实际平安操作技能,促进平安运输,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平安,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 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展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展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展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转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展技术培训。  第六条 押运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平安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才能。  第七条 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统一进展。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施行。  第八条 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 押运员平安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施行。  第十条 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平安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平安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展。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同意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 复审  第十三条 获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转记录》情况。   (三)进展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 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 平安技术治理  第十六条 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负责监视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 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治理,做好日常平安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开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开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 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展平安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 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品种时,应重新进展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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