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平安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舞群众对违法行为进展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详细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镇食品平安领导小组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平安举报投诉工作。第三条 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按照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平安征询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平安举报投诉登记表。第四条 对涉及食品平安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征询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展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
2、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展举报、投诉。第五条 关于举报和投诉,食品平安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互相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能够由市食品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第六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处理的,当天处理。当天处理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实在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觉察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八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判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九条 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成心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峻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情节追查其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平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