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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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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危害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参考   应急治理制度(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平安监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消费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职责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治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治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平安监察分局进展职业危害工程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要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备认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装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用心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贴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咨询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处理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务必经有资质的职业卫活力构进展体检。发觉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关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展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展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治理人员培训务必到获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展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务必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展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效劳机构进展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平安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平安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效劳部门进展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平安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应急治理制度(二)   为加强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职责追查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本身实际,制订本领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事故应急救授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企业)的第一职责人担任;副组长:单位(企业)的直截了当职责人、经理、厂长、总工程师组成;成员:由各部门重要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平安主任、消防队长、保安队长组成。   2、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消费办公室,主任由平安消费办主任兼任。   3、应急机构图:   4、各部门要明确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救援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本系统的救援工作实行治理。   二、应急救授职责   1、领导小组:   (1)对救援工作实行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依照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施行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审批救援工作的各项方法;   (4)核准救援指挥中心设备建立计划,救援设备更新、购置、报废计划;   2、救援办公室   (1)依照《预案》施行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咨询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依照事故灾祸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展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4)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   调度、指挥现场所有各专业应急小组的工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护和减少人员损害,降低财产损失。   4、消防灭火组   (1)负责对单位(企业)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点防火部门制定灭火抢险预案,为事故及灾祸调查处理带给依照。   (2)负责报警。对接警出动情况,受灾部门、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作火灾记录,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依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现场灭火战斗,加强火情侦察,查清是否有人员受大火包围,及时抢救伤员。   (4)灭火战斗完毕后及时补充器材,恢复战备状态,总结火场经历、教训,协助上级部门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人员医疗抢救组的职责尽一切可能救助人员。对现场伤势较重人员进展临时处置;对已濒临死亡人员进展人工抢救措施送相应医院救治。医疗抢救组有权禁止人员进入情况不明的现场,以防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对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现场环境进展封闭和环境消毒。   6、戒备保卫组的职责   负责隔离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协助人员抢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现另类意外事件。   7、物质保证组的职责是尽一切可能满足救灾和事故处理所用的物质需求保障。   8、抢修队伍的职责是在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理解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尽一切可能抢修设备和工艺现场,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尽快恢复消费。   9、联络、通讯、保障组的职责是持续和上级联络,保证应急通讯正常,接待外来人员,接待职工家属;同时和医疗抢救组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应急治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应急治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治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治理法制,标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应急治理是指为防止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响、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治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开展过程中,透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备、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消费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区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应急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托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平安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根底,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潜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治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立,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应急治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标准、加强治理,快速反响、协同应对,依托科技、提高素养。   第二章:应急治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应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属地治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职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治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贵港军分区和武警贵港市支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下设假设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应急科),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响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搜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发动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职责追查机制、城乡社区应急治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各部门要实在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治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治理工作标准化、法制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治理工作的严重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备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和防备、处置的详细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应急科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依照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全市应急治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应急科(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个性严重、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严重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   (四)在处置个性严重、严重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治理体制、机制、法制建立,负责指导全市应急平台系统建立与治理,组织制订和施行全市应急体系建立规划。   (六)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组织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   (七)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立。   (八)指导应急治理宣传培训、科普宣教工作;加强应急治理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   (二)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防备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章: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精确、保密。   第十三条: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咨询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公安、平安消费监管等负有重要应急治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装备值班、等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职责人。值班员务必详细询咨询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好、精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材料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值班员务必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精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标准存档。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严重事项。   第五章:应急预案编制与治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九条:市应急办每两年负责协调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对贵港辖区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和其协调、反响潜力以及公共平安情势进展分析、评估。如分析、评估结果证明在可控范围内,每4年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如分析、评估结果证明不可控,并有可能引发较大危害的,应依照详细实际及时对《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展更新。   第二十条:各部门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市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审核后,按照应急预案治理权限与程序报批和发布。   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严重活动的应急预案,提高基层应急预案的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务必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材料,并尽量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依照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及时修正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应急体系与潜力建立   第二十五条:应急体系建立要依照应急体系建立规划进展。市应急办负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划和贵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立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立目的,将应急队伍、物资、根底设备、科研潜力建立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提高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潜力。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祸、严重平安消费危险源、重要根底设备、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潜力。   第二十七条: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全市应急信息平台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搜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在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具有多种灾祸、事故救援潜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治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亲密与驻贵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络,发挥其支持地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舞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潜力建立,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藏规模和运输协调潜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消费和社会储藏、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应急根底设备建立,提高重点防护目的、重要根底设备和严重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校园、村委等公共设备,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施行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卫生综合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祸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讯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治理科技水平。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治理经费和应急体系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所需资金并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章: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对风险隐患进展分类登记,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治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要广泛搜集妨碍公共平安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依照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备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妨碍。   第三十六条:较重(Ⅲ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个性严峻(Ⅰ级,红色)或严峻(Ⅱ级,橙色)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受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发布和解除。   第三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各职能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职责主体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务必按照标准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好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八条:信息材料和上报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马上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缘故、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妨碍范围和可能妨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开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推荐等信息要素。   (二)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个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别情况,市人民政府可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直截了当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根本程序。   (一)值班室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个性严重Ⅰ级)、严重(Ⅱ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有关业务科室。   (二)对严重(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迅速核实,依照相关应急预案,提来源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总值班室的事件信息,呈报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较大(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三)分管副秘书长对业务科室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批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和报告秘书长。   (四)分管副市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批示,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应急办。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转办和落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值班室负责转告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和落实。   (六)严重(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应急科上报自治区应急办;综合信息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业务科室直截了当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以上要求办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四十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照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展先期处置,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到达必须级别、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处置的,则在分管副市长指挥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展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分管副市长,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二条:对个性严重(Ⅰ级)、严重(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或复杂、罕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第四十三条: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潜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或依照实际情况,由市应急委领导组织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事件处置完毕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恪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精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标准治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信息发布的方式主要包括受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理解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透过中央、自治区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发布信息。详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九条: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有关部门带给,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章: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五十条: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缘故、开展过程和妨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五十一条:应急处置完毕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构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妨碍范围广、损失宏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开展目的的中远期妨碍。   第五十二条:应急处置完毕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妨碍地区,稳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根底设备、恢复工农业消费、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五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应急治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治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治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四条:应急科会同各部门制订应急治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   第五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治理工作的重要材料,用心编制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方式多样、材料丰富的公共平安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六条: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祸观,加强公众的公共平安认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七条: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地将公共平安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校园机构的教学材料,编制校园公共平安教育纲要和习惯不同年龄层次学生需要的公共平安教育教材,安排必要的课程和课时。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络,用心开拓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   第五十九条:新闻出版部门要用心做好应急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的修正、印刷和发行工作。   应急治理制度(四)   应急避难场所治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立,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效劳设备,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平安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立,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潜力、减轻灾祸妨碍、加强政府应急治理工作潜力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立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为准绳,充分考虑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情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立平安、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施行。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近期规划要习惯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透过城市改造和开展,构成规划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规划。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校园、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拢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装备救灾所需设备(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严重灾祸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但多灾种运用时,应考虑详细灾祸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留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情况等要素的妨碍。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思路   依照国内外材料和经历,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立提出如下设想:   (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   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立: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包容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为个性严重灾难降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祸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包容1万人以上。主要为严重灾难降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镇)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包容1千人以上。主要用于发生灾祸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   以上三级避难场所应在建立过程中,应以一级避难场所为中枢、以二级避难场所为节点、以三级避难场所为末梢,梯次装备、网状配置、分步施行,构建完好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应按照分级建立的原则,由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建立任务。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   1、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半径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透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   2、应急避难场所的要素与功能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满足应急情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设备,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备,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备,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挪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挪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备,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立根底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备,依照避难场所包容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藏应急生活物资的设备,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讯、无线通讯等应急治理设备。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根底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备。   3、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   可选取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和地下人防工事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选址要充分考虑场地的平安咨询题,留意所选场地的地质情况,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祸易发地段;选取地势较高且平坦空阔,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取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跨塌范围间隔之外;选取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备妨碍范围之外的地段。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立方式   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体育馆式应急避难场所,指给予城市内的大形体育馆和闲置大型库房、展馆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二是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生活设备。三是公园式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内的各种公园、绿地、校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加建相应的生活设备。四是城乡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城乡结合部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五是林地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贴合疏散、避难和战时防空要求的林地。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治理   (一)实行谁投资建立,谁负责维护治理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按要求设置各种设备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并设置标志牌,建立健全场所维护治理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治理部门,应制定针对不同灾难品种的的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划定疏散位置,编制应急设备位置图以及场所内功能手册,建立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地点,还可组织检验性应急演练。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编制的单项应急预案应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立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透过对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演练,使之熟悉防灾、避难、救灾程序,熟悉应急设备、设备的操作使用。   (五)建立一套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识别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统一、标准的标志牌,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间隔,场所内应设置功能区划的详细说明,提示各类应急设备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场所内部还应设立宣传栏,宣传场所内设备使用规则和应急知识。   应急治理制度(五)   应急预案编制治理制度   为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治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实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治理水平和处置潜力,按照应急体系建立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应当依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详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材料。   二、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严重活动应急预案等构成。   三、乡总体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编制并印发施行,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乡人民政府同意,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施行,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严重活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并印发施行,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村、企事业单位依照乡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村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依照面临的突发事件情势,对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效果进展评估,分析存在的咨询题,提出修订意见,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为扎实抓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及时发觉、研究和处理突发事件发生的源头咨询题,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风险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惹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平安隐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要素等。   二、乡政府和各部门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职责人;乡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监察主体。对未履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职责,导致风险隐患转变为突发事件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行政职责。   三、乡政府要定期组织乡直各单位对本辖区风险隐患进展排查,将风险隐患分自然灾祸、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平安事件四类按等级进展登记造册,建立风险隐患信息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乡应急办要对本乡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乡直各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觉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报请乡政府按照有关法规作来源理。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   为及时搜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潜在要素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应急操纵处理措施的现场应急监测,有效预防和操纵突发公共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职责单位。   二、监测的材料包括:一是自然灾祸方面,包括气象灾祸、地震灾祸、水旱灾祸、地质灾祸、生物灾祸、森林火灾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二是事故灾难方面,包括平安事故、环境污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三是公共卫惹事件方面,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食物中毒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四是社会平安事件方面,包括群体性事件、治安事件等方面的监测预防工作。   三、乡人民政府要制定监测计划,在易发地区确定固定的检测点,完善检测网络,依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施行检测,做到科学监测和预告。   四、预警主要包括公众所面临的已发生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严峻程度、范围及其所可能持续的时间等情况。预警分为四级,即Ⅰ级(个性严重事件、红色预警)、Ⅱ级、(严重事件、橙色预警)、Ⅲ(较大事件、黄色预警)、Ⅳ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信息的发布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程序依法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应急值守制度   应急值守是应急治理工作的根本职责,为实在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进一步加强治理,标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守人员要持续高度职责感和政治敏感性,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恪守值班纪律。   二、应急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值守人员负责接听、,以及其他方式的各种信息,并做好值守记录。包括来电来访人姓名、住址、有效联络方式、反映情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值守人员要定时巡查有关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守护目的以及有关隐患源、可疑人物,确保平安。   五、值守人员要留意掌握搜集重要动态信息。收到突发事件情况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要求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六、值守人员要恪守保密制度。值班记录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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