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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ۥ场生活用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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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ۥ场生活用火管理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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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生活用火治理规定 1.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地点的用火,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行政部门负责同意安装,有关部门共同检查认可,制定出治理方法发给《用火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木工棚、材料库、清洗车间、喷漆车间、油漆配料间内不准生火或使用电炉取暖,四周15m内,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3.生活区、办公室、职工宿舍、更衣室应设专人治理火炉、灶,炉灰要倒在指定地点,并检查是否熄灭。 4.施工现场、生活区的茶炉房必须采纳耐用材料建筑,位置应在新建工程、车间、厨房和下风向处,间隔不小于25m,烟筒加设防火帽,远离高压线。 5.锅炉房内火炉旁不得存放易燃物。 6.刨花、柴草、木片等为燃料的炊事灶,在烧火时要有人看管,灶前不要堆放大量燃料。 7.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当将炉门闭妥或将炉火熄灭,消除隐患。 8.进展烘烤或加热作业,必须严格恪守操作规程,并要在工作地点附近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9.冬转常温施工后,应停顿生活用取暖火炉,保温用的草帘等可燃物品,要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妥善保管。 10.各种消费、生活用火的设置挪动和增减,应当通过工地负责人或领导指定的消防保卫人员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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