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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ۥ区通风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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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通风分(副分)监区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通风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平安消费治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平安消费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平安消费指示、指令,严格恪守各类平安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对分监区平安消费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化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平安消费情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治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风平安。 第4条 本着先平安后消费、不平安不消费“原那么,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施行各项平安技术措施,严把质量关,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平安可靠。 第5条 做好通风的详细治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平安隐患,严峻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平安消费。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罪犯的平安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瓦斯等事故的发生;负责组织施行所管范围内的风帘、风障、风门、密闭、挡风墙、栅栏、测风站等通防设备的构筑,预防无措施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平安活动,服从领导,服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视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查 第9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1条 未及时深化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平安消费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2条 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平安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排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平安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4条 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5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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