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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3310-202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694393 上传时间:2024-02-04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457.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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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60 CCS A 11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310202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规范 Socialized servi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financial services financial services 2024-01-25 发布 2024-02-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310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

2、牧厅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果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5)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瓜果蔬菜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清水河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傻丫头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煜联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邮储银行呼和浩特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赤峰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牧局综合保障中心、呼和浩特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中天现代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

3、主要起草人:张称心、郑莎、吕明举、李正男、李玉芳、李志平、樊丽、王喆、祁建勋、刘艳、付崇毅、孙平平、张磊、李小燕、王旭、董程明、敖立琴、司鲁俊、李平生、钟磊、卢浩、杨宇坤、秦海霞、王丽艳、尹继伟、李杨、徐文俊、王嘉莉、聂建国、徐英。DB15/T 33102024 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能力要求、服务类型及内容、服务保障、服务提供、服务质量和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金融保险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s

4、ocialized servi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托管贷 loan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rusteeship 针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的托管服务定制的专属贷款产品。完全成本保险 fullcost Insurance 保险金额覆盖生产资料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 planting income insurance 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补充保险

5、supplementary insurance for planting 在前期已投保政策性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对投保标的增加保额的保险。托管保障保险 protection insuran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rusteeship DB15/T 33102024 2 签订正式土地托管服务协议的托管主体和委托人,可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生产托管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标的 insurance object 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保险对象。注:本标准中的保险标的主要指种植业保险对

6、象,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托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contract performance guarantee insuran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trusteeship 托管主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农业生产托管合同”约定的托管义务,且未向被保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托管费用,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托管费用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4 基本原则 服务自愿、服务有偿原则。秉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5 服务组织 金融机构 5.1.1 银行机构 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农业金融产品服务的银行机构。基层服务网络健全,在县级区

7、域设立分支机构。5.1.2 保险机构 符合农业保险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的规定。5.1.3 担保机构 为农牧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5.2.1 具备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5.2.2 拥有与社会化服务内容匹配的相应资产与能力。5.2.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信用良好,没有不良记录。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 DB15/T 33102024 3 配置满足需求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根据需要,乡(镇)级农业金融保险服务机构配备与业务开展的硬、软件设

8、施。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应具备满足服务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服务对象、服务项目的数量相适应,并确保服务提供能力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业务档案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的农业金融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管理设施,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整理、归档。6 服务类型与内容 农业生产托管贷 6.1.1 银行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放,用于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资金需求。6.1.2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需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验证,依托平台签订真实有效的托管合同,提供真实托管服务,接收平台对作业任务的监控。6.1.3 贷款担保方式为托管合同担

9、保、保单抵押、房地产抵押、农业设施及农机具抵押、农担担保等。6.1.4 款项用于借款人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融资需求,包括: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托管服务资金周转;农业机械、烘干设备、检测仪器等托管服务设备购置。政策性种植保险 6.2.1 完全成本保险 6.2.1.1 覆盖保险标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6.2.1.2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作物齐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6.2.2 收入保险 6.2.2.1 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产量下降、价格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由于产量下降或价格波动造成标的保险农户每亩实际收入低于每亩约定收入(每亩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6.2

10、.2.2 保险期间自保险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补充保险 6.3.1 前期已投保中央财政农作物种植保险且集中连片种植达到 150 亩(含)以上,同时实现从种到收全程机械化和水肥一体化标准、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且出苗正常的均可投保该险种。6.3.2 政策性种植保险的补充。托管保障保险 6.4.1 投保人应是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正式土地托管服务协议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6.4.2 被保险人应是与从事作物托管生产经营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正式土地托管服务协议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6.4.3 作为保险标的的农作物种类及其种植管理情况应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合同履约保

11、证保险 DB15/T 33102024 4 6.5.1 投保人应是依法签订农业生产托管合同的受托人,包括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6.5.2 被保险人应是依法与投保人签订托管合同的委托人,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等。6.5.3 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农业生产托管合同”约定的托管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托管费用的损失。7 服务提供 服务要求 7.1.1 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高效、透明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流程开展金融保险服务。7.1.2 服务机构应建立保证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规范性

12、文件。7.1.3 服务机构应充分履行说明及告知义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做出足以引起服务对象注意的提示,并向服务对象说明重要条款内容。7.1.4 服务机构应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应开通举报投诉等渠道。窗口服务 窗口服务人员进行答询和告知。业务办结后应出具回执并将相关资料归档。电话服务 服务机构应公开公布服务号码、人工接听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包括咨询、投诉等。网上服务 通过网络公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金融保险相关信息,建立完善的网上内部流转程序,完成网上咨询、网上受理、办理进程和结果的网上查询。8 服务评价与改进 投诉处理 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便捷的多种投诉渠道,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工作。服务机构应实施投诉处理工作的首问责任制,并及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告知投诉人。服务监督 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办理情况、服务人员、服务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服务评价 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服务改进 服务机构应通过日常改进、持续改进、评价后的改进等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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