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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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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 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部分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7北京47目 次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3第三章 矿井建设用地10第一节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10第二节 矿井其它场地用地18第四章 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31第一节 选煤厂建设用地31第二节 筛选厂建设用地34第五章 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37第六章 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5第一节 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45第二节 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6第一章 总则1.0.1 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和矿

2、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编制的。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对1996年发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2000年发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修订。1.0.2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

3、。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制订的。1.0.3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定用地方面的作用。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文件的重要依据”。1.0.4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所编制的用地指标内容作了规定。在条文中使用了“矿区总体工程”一词,是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的集合称谓。首次出现在1990年制订“矿区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名称中。1.0.5 本条明确了矿区总体工程、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除了前面第1.0.4条已规定的外,还包括的其它项目的用地。这样便于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量有个全面了解。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六条规定“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以及生

5、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这些项目的用地可按国家颁发的有关专业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2.0.1 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的建设场地场址选择的原则作了规定。选址时,除应满足必需的技术要求外,尚应考虑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2.0.2 工程项目建设应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将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这是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我国土地资源量相对贫乏,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只有18.27亿亩耕地。按“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要求,就只有2700万亩,即180万公

6、顷地可用于非农业领域。要做到“既要保证发展,又要保证粮食”,在土地利用上不允许有丝毫的宽松。2.0.3 1986年,原煤炭工业部发布了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虽名为“总体布置改革”,实质是关于煤炭工业矿区和矿井等单项工程建设内容的改革、项目构成的改革、某些环节在体制上的改革,简化单项工程工业场地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是煤矿建设模式上的改革。按规定和其精神,在河南永夏矿区进行建设和设计试点,在矿区的建设用地、工程投资、建筑面积、设备配备、劳动定员等方面较之按老模式建设的相同规模矿区都有较大的节约。本条将贯彻该规定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原则纳入本建设用地指标。2.0.4

7、本条是从节约集约用地的角度,强调按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和具体单项工程的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的组成。不搞“大而全”和“小而全”。2.0.5 本条的规定重申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工程的生产工艺和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规划、设计原则,并强调从节约用地及技术经济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与1996年发布的用地指标的规定相比,突出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2.0.6 本条是综合国家相关综合部门提出的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原则而制订的。1在矿井单项工程设计中,采用联合建筑和同体建筑已较广泛。但是范围还不够宽,集约程度还不够高,需要在具体工程设计中有所创

8、新和突破。2关于摩擦式提升机是采用塔式或落地式设备,在相关规范的规定中,根本没有把土地的因素考虑在内,更不用说把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了,却强调“还应着重考虑施工占用井口影响建井工期因素”。因此,工期的长短成了设备选择的主导因素。有的矿井主、副井各设二套落地摩擦式提升机,在主、副井井筒二侧各有一副井架斜撑、钢丝绳“走廊”、提升机房,多占了不少的地。塔式提升机直接座落在井筒之上方是不需要额外占地的。沈阳院设计的荣华矿井,在比较摩擦式提升机落地式和塔式的优缺点时,说明:落地式提升的最大优点就是施工时基本不占用井口时间,当施工井筒时,井架加工与提升机房施工可以同步进行,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建井速度。缺点是

9、摩擦轮围包角较小,一般为180左右,并且钢丝绳外露受雨雪冰冻的侵袭,对防滑非常不利;占地面积较大,不利于工业场地整体布局;钢丝绳反复弯曲次数多于井塔式,对钢丝绳使用寿命产生一定影响。缩短矿井建设工期早出煤是投资煤炭建设者的期望,但要看市场需求,国家的调控。2007年,全国矿井在建能力为10亿吨,到2010年, 全国煤炭产能将达到31亿吨,较同期规划目标多5亿吨。作为标准应从全局出发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所以,本条规定提出还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约束条件确定是采用塔式或落地式,并要求采取措施减少井口占用时间。3加大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倾角,应是矿井、选煤厂生产系统中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现有的设计

10、,倾角多采用1618,因此,输送机栈桥下有大片空地没有被利用。这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有十几处斜井井筒倾角在2225,采用带式输送机提煤,最大设计生产能力已达6.0Mt/a,带宽达1600mm。上运带式输送机上升1.0m几种倾角所需的水平距离 附表1倾角()上升1.0m的水平距离(m)为16倾角上升距离的百分比(%)163.4874100.00183.077788.25222.475170.97232.355967.55252.144561.49281.880753.93上运带式输送机倾角大到一定程度,块煤在运行中下滑。因此,规定提出采取技术措施保障输送机的功能和运行安全。如改变输送带表面结构和

11、加大槽角等。4汽车采用地下车库和停车场,在城市中用地有限的情况下是很普遍的做法。规定提出汽车和无轨胶轮车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和停车场。挖出来的土还可以作为矿井防火灌浆的原料。5原煤和产品煤的储存用地在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内占有较大的比重。煤的储存周期的长短与外部运输是否及时有关。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的9.6.2条规定“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条件确定,宜按37d的设计产量设置”,采用汽车外运时,9.6.5条规定“地形、地质条件适宜,宜采用储装合一的滑坡仓,其有效容量为矿井24d设计产量。”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的3.2.

12、2条规定“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37d的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现有设计中,如某设计生产能力为1.2Mt/a矿井(无选煤厂、汽车运输),设计原煤储存量为12万吨,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相当于33d的日产量,储煤场占地2.7ha,占矿井工业场地占地14.18ha的19%。另一设计生产能力为5.0Mt/a矿井(有选煤厂),矿井设计中原煤储存量为50万吨,是矿井生产能力的十分之一,相当于30d的日产量,即使后期矿井生产能力达到10.0Mt/a,原煤储存量也相当于矿井15d的日产量。这样的例子都加大了土地占用量。因此,规定储煤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不得大于7d的设计产量。同时,要求设

13、计采取工程措施减小 煤炭储存占地的比重,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6矿井风井位于工业场地内,可与矿井的其它设施协调布置,用地较省。所以规定条件允许时,如矿井的瓦斯含量使风井可以开凿在中央场地内,应首先采用中央风井。7 随着煤矿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采用钻爆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相应减少,爆炸器材的消耗量也相应减少,本款提出了几种可以不单建矿井爆炸器材库的做法,设计时可以因地制宜地选用。有的矿井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炸药储存量范围内,把炸药库直接放在井下,这样做不仅少占地,也有利于炸药库的安全防护。8 复杂地形条件下,平场时采用挡土墙等工程措施可以减少或部分减少自然边坡的占地量。2.0.7 本条

14、提出的“两提高”、“两减小”和“一控制”工业场布置中的几个占地系数,就是针对节约集约用地而制订的。在工业场地内不得建造“花园式矿(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制订的。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某矿井及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5.0Mt/a,工业场地用地47.86ha,为1996年指标的1.62倍,其中建筑系数13%,场地利用系数只有37%;绿化占地系数25%;专用场地设计文件中标明为1.38ha,平面图中阴影部分面积为4.98ha,为标明的3.6倍;场前区(广场及绿地)3.36ha;预留采区办公楼(设计中已有)及其旁的绿地共1.84ha;储煤场用地5.32ha。工业场地留

15、设的煤柱8132万吨。这样大量占地的例子,在该地还有几例,该矿更突出一些吧了!2.0.8本条的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项目情况而制订的。2.0.9 本条规定矿井型、群矿型选煤厂中,一些与所在矿井相同功能的设施和建筑物,应与所在矿井联合设置,可以节约用地。本条规定要求矿井、选煤厂的同一个工业场地应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主要是发现一些单独设计的矿井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布置得相当空旷,不如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的场地利用率高。因此,作此规定。2.0.12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多从技术层面上采取措施。改扩建的项目,生

16、产能力虽然扩大了,但是场区建设用地,并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技术改造项目就是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改造相关的工程设施,因此建设用地都相对较少。如辽宁红阳三号矿井及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设计,设计生产能力1.5Mt/a,工业场地实际用地16.03ha,小于1996年指标(17.5ha)。2003年,该矿井改扩建可行性研究,设计生产能力2.4Mt/a,增加了0.9Mt/a,工业场地只需增加加建产品仓的用地0.339ha,合计用地16.37ha,远小于1996年指标22.5ha。再如山东济宁三号矿井、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设计,设计生产能力5.0Mt/a,1997年的初设优化版工业场地占地24.44ha,

17、其中选煤厂用地6.36ha,2002年选煤厂技改设计,通过将年生产时间改为350d和采用先进的选煤工艺,设计生产能力为10.0Mt/a,其用地因对外运输系统改造,在矿区增加了0.5ha,共用地6.86ha,还小于1996年指标5.0Mt/a矿井选煤厂用地(7.0ha)。2.0.13 本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煤炭工业的有关标准、技术政策等制订的。2.0.14、2.0.15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的。2.0.16 本条是为堵塞漏洞,防止多占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而制订的。第三章 矿井建设用地第一节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3.1.1 本条对矿

18、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编制的条件作了规定。一 建设规模。这次查阅的1991年以来所设计、建设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有29种。其中,小型矿井生产能力仍为0.06、0.09、0.15、0.21、0.30Mt/a等5种;中型矿井生产能力有0.45、0.55、0.60、0.65、0.90、1.00Mt/a等6种,经将相近的生产能力合并,仍按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规定的0.45、0.60、0.90Mt/a3种为准,;大型矿井生产能力的高限延伸较大,共出现了1.20、1.50、1.80、2.10、2.40、2.70、3.00、4.00、4.50、5.00、6.00、7.00、8.00

19、、9.00、10.00、12.00、15.00、20.00Mt/a等18种,经对相近的生产能力加以合并,按1.20、1.50、1.80、2.40、3.00、4.00、5.00、6.00、8.00、10.00、12.00、15.00Mt/a及以上等12 种为准,6.00Mt/a及以下的能力划分与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相同,大于6.00Mt/a的矿井,就不能按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用6.00Mt/a及以上一个档次制订用地指标。0.03Mt/a的小矿井,按国标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的规定,服务年限为5a,建设用地应属于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建设用地指标未

20、列入。二开拓方式。按煤矿矿井的平硐、立井、斜井三种基本开拓方式划分。虽然矿井开拓方式,在采用平硐、立井、斜井方面会有不同的组合,但对工业场地用地影响不大,一个指标可以适应,这样可以减少指标数量,便于使用。三地面生产工艺。矿井地面生产工艺,包括有选煤厂时的选煤生产工艺,都按通常情况的原煤加工的一般工艺,即:筛分、排矸、破碎、分级、洗选等作为指标的编制条件。四运输方式。场内主要为窄轨铁路、无轨胶轮车、带式输送机运输,场外主要为标准轨距铁路和公路运输。3.1.2 本条对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组成内容作了规定。其中:一辅助生产设施中,工业场地内的变电所,由于井型的不同,负荷差异较大,用地指标是按下列原则

21、编制的:1建设规模为4.00Mt/a及以上的矿井采用110kV变电所;2建设规模为0.903.00Mt/a的矿井采用35kV变电所;3建设规模为0.60Mt/a及0.60Mt/a以下的矿井采用35kV或35kV以下的变电所。二公用工程设施中,系按 一般采暖地区的条件,当矿井位于非采暖地区,虽可适当简化供热系统,不建空气加热室等建筑,但影响用地面积较小。严寒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仓储运输设施中,不包括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面积,主要原因是:1工业场地围墙内标准轨距铁路装车站的用地面积不是其全部用地面积,而装车站又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分开计算用地和征地;2由于铁路对外运量和外运

22、铁路的技术条件不同,列车的牵引质量不同,车站的地形条件、牵引作业方式等的不同,车站的站型布置、股道数量、站线长度等也不尽相同,工业场地用指标与装车站的用地指标合并在一起计算,结构既复杂、使用也不方便。本建设用地指标将准轨铁路装车站的用地与工业场地用地分开,另编一章。四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中,未包括单身职工宿舍。主要因为相同规模的矿井,其劳动定员差别较大,不好统一定用地面积。同时,单身职工宿舍是否设在工业场地内,也是因矿而异。本条第一、五款中明确的几项在确定用地数量和指标时不包括的工程,当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将这些工程设在工业场地内时,可根据相应的用地标准增加用地数量。3.1.3本条按照矿井无选煤

23、厂和有选煤厂二种情况,对其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数量和10kt原煤的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列入表3.1.3中,并规定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表3.1.3的规定。一关于本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依据。这次建设用地指标修订工作中,一是发函征集指标所涉及的工程从1991年至2006年建设用地的资料,共有16个单位提供了矿井、选煤厂、准轨铁路装车站、风井、矸石山、炸药库、矿区工程等171个用地资料,图纸56张;二是直接到11个设计单位查阅了19912007年的323部矿井、选煤厂设计文件、10部矿区总体规划文件。这些矿井、选煤厂共有31种设计生产能力(选煤厂增加了3.45、3.60Mt/a二种)420项单项工程用

24、地资料,见附表2。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20种矿井、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和查阅核定的用地资料绘制了不同生产能力的用地直方图,见附图15。上述资料的工程分布于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徵、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覆盖了主要产煤地区。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矿井建设规模,0.3010.00Mt/a的井型每个井型的用地资料都在15项或15项以上。矿井选煤厂工业场地用地面积(ha) 附表2规模(Mt/a)无选煤厂矿井有选煤厂矿井矿井型、群矿型选煤厂矿区型用户型选煤厂项数用地面积项数用地面积项数用地面积项数用地面积30

25、.00 20.00-216.17538.4861217.500-2.8214.79015.00-217.90026.517124.190-12.00119.260324.01639.116115.210-10.00211.71613.1001515.60029.78886.20014.532-9.00-113.050-8.0049.911-19.164615.86038.03056.90025.98-7.00-122.58-6.0047.7658.0912216.92252.760 (21.520)54.70034.040-5.0097.90019.9311017.16838.955 (17.

26、568)53.61316.200-4.50-124.755119.993-4.0027.60019.1641119.99328.56024.11010.5351260003.60-14.200-3.45-16.200-3.00105.90030.5202111.31034.57520.36062.10012.0216.2-16.4002.70118.420-2.40410.76719.931189.31133.88523.6504.360用户110.6602.10210.97513.000114.03424.7708.200-1.80410.52029.670815.10319.50032.1

27、005.700-1.5059.75331.460136.86816.03332.4007.200-1.20145.12025.353710.21123.95242.0006.520-0.90143.46011.210148.02015.56641.9007.960-0.6518.770-0.60143.33815.762135.20018.75041.7504.320-0.5534.5596.752115.645-0.45293.09015.118106.97913.31423.1806.142-0.30261.9739.13035.5407.50031.2002.710-0.2183.068

28、5.21815.600-0.1562.384.258-0.0911.619-0.0621.5162.247-166184664二 制订本建设用地指标所遵循的原则1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2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功能。3在保障工程的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把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4国家土地资源量贫乏,既要保证煤炭工业建设,又要保证国家的粮食。5要在规划、设计上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改变技术方案和转变观念,节约集约用地。6宁可适当增加工程投资,也要节约集约用地。7与相关标准相协调。8要求较1996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减少20%。9

29、按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用地组成可以实现。三修订和减少建设用地的有利因素120052006年,相继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规范规定的矿井、选煤厂工作制度由300d/a改为330d/a,因此,日生产能力较原标准减少约10%。2随着科技进步、装备水平的提高、高产高效,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矿井采煤工作面产能大幅度提高。因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减少,机械装备、材料消耗减少,人员减少,与物资、人员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占地也必然相应减少。3随着西部地区煤炭建设

30、项目大量增加,在地形、地貌复杂,场地条件困难情况下的设计和建设实践,在保障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出现了很多较原建设用地指标大幅度节约的范例。这说明突出土地资源约束条件制订建设用地指标是完全可行的。4有不少按原建设用地指标设计、建设的矿井投产以后,在已有的工业场地上,大幅度提高产量,说明原设计的工业场地用地可承载着更大的产能。实践为压缩工业场地用地指标提供了佐证。5近年来的设计出现了一些可节约集约用地的技术措施实例。如有十多处矿井的斜井倾角在2225采用带式输送机上运煤炭,最大的生产能力为6.0Mt/a、带宽1600mm。如果用于矿井和选煤厂的生产系统,可以大幅度缩小上运带式输送机的水平(投影)长

31、度,随之缩小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减少用地。再如出现了采用地下、半地下车库,采用材料、设备仓库联合建筑、设备维修联合建筑等节约集约用地的实例。四、矿井工业场地用地及与相关资料对比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本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的依据、遵循的原则和修订减少用地的有利因素,修订的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如表3.1.3所示。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相关资料对比见附表3。附表3中的项数是按本次修订工作中直接查阅的资料统计的,与附表2稍有出入。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与相关资料对比(ha) 附表3建设规模(Mt/a)无选煤厂有选煤厂项数指标用地面积项数项数指标用地面积项数0.0622.3-0.0912.7-0.1543.62

32、-5.0-0.2164.0215.6-0.30205.0616.820.4565.91438.060.6086.8169.440.9038.34411.261.2089.46212.631.50110.51414.181.80311.62415.632.40213.63418.083.00415.231120.0104.00116.41221.555.00717.02322.376.00317.6-1023.1108.00318.41624.4410.00219.2-925.9612.00119.9-226.9215.00及以上-20.6-227.6-第二节 矿井其它场地用地3.2.l 本条对

33、风井场地建(构)筑物组成及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风井场地按其使用功能分有: 1单一通风用场地;2通风兼作防火灌浆用场地;3通风兼作瓦斯抽放用场地;4通风兼作提升歼石、材料、出煤、升降人员等多功能用场地。本条仅对单一通风用的场地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兼作其他用途时,可按其使用情况另行增加。兼作防火灌浆和瓦斯抽放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增加。单一用作通风用时的场地建设用地面积、编制条件和基本值的确定如下: 一、编制条件 . 1场地建(构)筑物组成如条文规定,是按一般条件下均需设置考虑的。其中通风机房可为轴流式的,也可为离心式的,布置形式虽有不同,但用地面积基本相同,故

34、本指标未作区分。配电室与值班室尽可能与通风机房联合布置以节省用地面积。按无采暖设施要求考虑。 2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风井场地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1建设规模0.30Mt/a及以下的小型矿井风井场地,本次共收集到资料5份,除一份带有防火灌浆功能外,其余4份基本上为一般风井场地,其用地面积为0.130.56ha。考虑其均位于山地,需扣去地形调整数值,故确定小型矿井一般风井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0.3ha。2建设规模

35、0.450.90Mta矿井风井场地,本次共收集到资料8份,其用地面积为0.30.58ha,考虑其中有几个风井用地为0.4ha左右,故确定中型矿井风井场地建设用地面积为0.4ha.3建设规模1.2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风井资料共收集到ll份,其中吕家坨新风井场地内空地太多,不符合要求,其余10个场地用地面积平均为0.52ha,考虑到有地形调整因素,故确定大型矿井的风井场地用地面积为0.5ha.(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风井场地用地资240例。其中:1小型矿井23例,用地面积为0.3ha及以下的共15例,大于0.3ha的共8例;2中型矿井67例,用地面积为0.4ha及以下的共26例,大于

36、0.4ha的共41例;3大型矿井150例,用地面积为0.5ha及以下共32例,大于0.5ha的118例,其中:一处4.0/12.0Mt/a的矿井,二处风井场地围墙内面积分别为0.4、0.47ha,说明大型矿井的风井场地用地采用0.5ha是可以的。用地最多的(包括瓦斯抽放)达到5.2ha,一处没有兼作他用的风井场地用地4.6ha,这么大的用地面积,按1996年指标,可以作为0.21Mt/a矿井的工业场地了。因此,本次修订的指标仍采用1996年指标的用地面积。3.2.2 本条对防火灌浆站的分类及其布置形式、建设用地面积作了规定。其编制条件及基本值的确定如下:一、编制条件1 当为独立的防火灌浆站时,

37、场地建(构)筑物组成一般有:泥浆制备车间(或称泥浆搅拌站)、调节水池、加压泵房、堆土场(或黄泥池)、值班室、配电室、开水房等建(构)筑物以及道路、排水设施等。当为附属的防火灌浆站时,建(构)筑物组成内容相同,与其所在场地能联合的尽可能联合设置;能合用的尽可能联合使用,并按无采暖设施要求考虑。2.附近有充足的防、灭火材料,如黄土、粉煤灰等。3.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4.取土场用地与每日用土量有关,每日用土量又与矿井规模、煤层赋存条件、灌浆方式、灌浆材料等有关,影响

38、因素多,变化较大,确定一个具体数字比较困难,故仅作了“取土场用地面积按3a用土量另行计算”的规定,即矿井投产后3a取土需用地,由建设期间解决,3a达产后取土用地由生产自行解决。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防火灌浆站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按附属防火液浆站和独立防火灌浆站二种类型考虑。1.附属防火灌浆站。本次共收集到小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一份,用地面积为0.19ha;中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6份,用地面积为0.180.24ha;大型矿井防火灌浆站资料10份,用地面积为0.2250.585ha,为此,附属防火灌浆站用地指标,只分两档,即小型矿井和中型矿井用地面积合为一档,用地

39、面积确定为0.2ha;大型矿井为一档,其用地面积确定为0.4ha。寒冷地区有采暖要求,需要设置锅炉房时,可另增加用地面积0.2ha。2独立防火灌浆站。本次共收集到资料6份,有参考价值的为4份,其用地面积为0.580.72ha,考虑其均有地形调整问题,指标尚可下降故确定独立防火灌浆站用地指标为0.6ha。(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防火灌浆站用地资料30例。其中:1中小型矿井防火灌浆站14例,用地面积接近过0.2ha的5例。2大型矿井(井型为1.210.0Mt/a)防火灌浆站16例,用地面积小于0.3ha的共10例。因此,本次修订的指标,将大型矿井附属防火灌浆站增加的用地面积由0.4ha改

40、为0.3ha。330例防火灌浆站资料中,小于0.6ha的资料共21例,大于0.6ha的共9例。本次修订的指标独立灌浆站的用地面积仍采用0.6ha。3.2.3 本条对瓦斯抽放站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规定。指标编制的条件及基本值的确定如下:一、编制条件1.瓦斯抽采(放)站按其布置形式分有:采取地面钻孔抽采(放),紧靠钻孔布置有关建(构)筑物,独立形成场地或采取靠近某一井口或场地布置有关建(构)筑物,合用一个场地二种。其站区内建(构)筑物组成一般有:瓦斯泵房、水池、配电室、值班室及生活用室、消防道路、排水沟等建(构)筑物,不包括储气罐。当为合用一个场地时,有关建(构)筑物组成,与所在场地能联合的尽可能联

41、合设置,能合用的尽可能联合使用。2.场地条件,按地形平坦,自然地形平均坡度不大于4,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当场地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或工程地质有不良现象时,可按矿井工业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指标基本值的确定(一)1996年的用地指标,瓦斯抽放站的用地面积是按下列情况确定的:本次收集实例资料不多,独立形成场地的和合用场地的均为二例,很难作为指标编制的依据。为此,采用模拟法,独立形成场地的按60m70m计算用地;合用场地的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地面瓦斯泵房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围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以及地面泵房至四周围墙的距离不小

42、于20m等的规定,计算出其占地面积约为0.4ha,故确定瓦斯抽放站建设用地面积为0.4ha。当有储气罐时另行增加用地面积。(二)本次指标修订工作中,共搜集到瓦斯抽放站用地资料38例。用地面积0.151.6ha,既有只为抽放瓦斯的用地,也有瓦斯综合利用和建瓦斯电厂的用地。其中:用地面积在0.4ha及以下的共12例;用面积大于1.0 ha的有10例。因此,修订指标的瓦斯抽采(放)站的用地面积仍采用0.4ha,当设有储气罐等设施时可另增加0.5ha。3.2.4 本条对矿井及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的矸石排弃用地作了规定。根据煤矿建设的特点,建井初期需要征用一部分土地排弃建井矸石;充填塌陷区需在矿井投产后

43、35a地表塌陷后才可进行;复土造田,也需要有一个先取土后再复土的过程等等,因此,为方便使用和满足弃矸要求,故作了设置周转场和不分何种排弃方式及排弃条件,均按矿井建设规模不大于5a的排矸量计算用地的规定。其中,包括建井时期建井矸石排弃用地在内。不大于5a排矸量系综合考虑建井时期,达产时期,地表塌陷时期所需排弃的矸石量。附平原地区、卷扬机提升的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附表4),供参考。矸石山容积.几何尺寸及用地面积 附表4矸石山容积(103m3)堆置高度H(m)堆置半径R(m)斜坡道斜长L(m)斜坡道投影长L(m)矸石山占地面积(ha)147.0043.0051.00126.00118.001.00260.0052.0061.00152.00142.001.50400.0060.0072.00175.0016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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