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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2021最新版范例大全
,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阻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申请书,希望大家喜欢。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
被申请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醉驾,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区看守所。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市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视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消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签)
保证人:c(签)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
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案的犯罪嫌疑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 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其保证人是 (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网通缉后,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就该案中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且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等待北京警方前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
犯嫌疑人仅因其短暂就职于受命给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便莫名涉案,并被列为网上通缉犯,感到既是困惑、无奈,又是无辜、委屈。因此,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会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尽早查明案件真相,还自由与清白。
鉴于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罪名和具体案情,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女,岁,族,系犯罪嫌疑人的;
:;手机:138 被申请的犯罪嫌疑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
犯罪嫌疑人因一案,于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守所。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基于以下理由:
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现在已经怀孕六个月。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完全依赖的劳动收入维持根本生活,也全靠一人照顾日常起居。 X拘留以后,因为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用尽家里的钱,还债台高筑,申请人生活每况愈下,如今六甲之躯病倒入院,既无经济,又无人照顾,生活无以为继。现在申请人每天以泪洗面,身心疲惫,却无计可施,只望X能获得,得以相见,以稍稍抚慰。同时,家中还有年迈老人无人奉养照料。只因被申请人无心闯此横祸,这个原本并不宽裕的家庭就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
二、被申请人认罪态度诚恳,对被害人家属补偿到位,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谅解。原本领故的发生,被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当一定监护不当的责任,但 没有选择申请行政复议重新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而是千方百计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鉴于被申请人的诚恳态度和承当责任的努力,对被申请人予以充分谅解,其《谅解书》中写道:“事故发生后,司机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比方报警、打120 等。在事故的赔偿事宜方面态度比拟积极,给予了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我们同情、宽恕、理解,愿意给予谅解,也希望能得到有关司法机关的宽恕,免于刑事处分。”
三、交通肇事罪属于特定情况下的过失犯罪,被申请人的行驶证被扣押后也不可能再合法驾驶车辆,因此相信申请获得批准后,他不会再危害社会。
综上,为了申请人和腹中胎儿的安康,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96条的规定,特申请,恳请批准。此致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
承办律师:
年月日
申请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联系 :
被申请人:张,男,40岁。于20年月日因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看守所。
申请事项:
应张的妻子许的要求,为张申请。
申请理由:
首先对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表示由衷的感谢!现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特向贵院反映,依法为张申请,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对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假设离开羁押场所会阻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行贿,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不会阻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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