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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及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办法: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施工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时,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
三、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为现场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各工地应按照《新疆能源化项目部安全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投入。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应编写: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七、施工前,各施工单位要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详细说明作业危害、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急救措施,并由交底与被交底双方签字(不准代签)。
八、高处作业要求
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其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原则上超过50岁的人员禁止高处作业)、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否则严禁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好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高处作业,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架板、脚手架要搭设牢固,脚板必须用铁丝固定在脚手架上。
6、阵风风力在六级及以上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雨天或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高温或低温环境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或防寒防冻措施,夜间高处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照明,悬空高处作业用的索具、吊笼、吊篮、平台等设备设施均应经过技术鉴定或检验后方可使用。
九、吊装作业要求
1、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技能考核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或在特殊情况下吊装作业;都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监理和安全科审查,报子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禁止作业。
(3)、吊装作业,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起重工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
(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6)、在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重物越人头,安全装置失灵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
(7)、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吊装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吊装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一级吊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9)、塔吊作业,操作人员应注意检查设备运转部位、连接部位真实情况及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检修或更换。
九、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电梯口、楼梯口、预留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施工单位办公、生活区应与施工现场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十一、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二、施工过程中出现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的安全保护措施,凡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应停止作业。
十三、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
十五、在施工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十六、施工单位采购、租用安全防护用具、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时,应检验其的合格性、可靠性,并要求出具相应的检验证明。
十七、搭设脚手架前,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对脚手架的承重受力情况进行计算,拿出数据合格证明,否则不准安装脚手架。安装时必须安排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做好安全防护。脚手架施工时,工地安全员要坚守现场监督监护,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十八、租用钢管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检查钢管的外观和强度,多次使用过的钢管禁止租用(外观变形、磨损严重、强度低的钢管),扣件无裂纹、无气孔,保证管卡与钢管接触良好。
十九、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配备足够的、合格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本单位的所有人员都能会并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存放地点要在明显的位置。
二十、任何物资或设备等都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二十一、吊装大型设备和物料时,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的吊装安全技术方案,并按要求逐级报监理、施工员、专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科、项目经理审批。审批时要附带吊装承重的数据表,按要求选择合适吨位的吊车。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吊装。
二十二、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面进行作业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协调。
二十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直至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二十四、基坑周围应设置合格的防护栏,坑沿2米以内不准堆放物料和设备。基坑围栏要挂醒目的警示牌。
二十五、施工现场的其他安全作业标准应依照建筑、安装、吊装作业的国标或专业作业规范标准执行。
二十六、施工用电按《新疆能源化工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七、考核:
1、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考核100元/次。
2、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考核10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安全带的考核100元/次,安全帽佩戴不正确的考核50元/次。
4、基准面2米以上登高,必须安装、固定跳板,安全带高挂抵用,否则考核100元/次。
5、其他违章行为、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以及安全用电措施的考核100元/次。
6、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考核1000元/次。
二十八、正常情况下,本规定每年二月份评审一次。其他时间根据需要由项目部安全科组织进行评审,对不适宜的条款进行修订,并重新报项目部经理批准。
二十九、本规定由新疆天利-天欣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科负责起草并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疆天利-天欣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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