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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内容包括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质量验收及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第二章 图纸会审
第四条 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期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活动,是工程技术、预算人员了解施工图纸内容、要求和特点,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解决设计与实际、土建与安装以及各工种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保证工程项目正确无误施工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条 图纸会审的组织和方法
(一)建设项目部组织图纸会审,有关工程技术、预算人员代表项目部参加图纸会审会议。
(二)对于大型和特殊工程可先进行专业会审,再组织综合会审。对于一般常规工程,综合会审与专业会审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图纸会审前准备
(一)施工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内业、工长、测量等工程技术人员须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认真研究,和必要的核对和计算,找出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以及新要求。在正式图纸会审前组织内部图纸会审,对不明确或待完善等问题进行评审,列出清单,按图纸顺序整理成书面材料,正式会审前提供给建设、设计及监理。
(二)图纸会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图纸及技术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当地地方标准要求。
2、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所引用标准图是否确切。
3、总平面图与建筑施工图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平、立、剖面图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施工图纸标注有无错漏,各专业工种设计是否协调吻合,施工有无困难等。
4、有无特殊材料、特殊工艺等。
5、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6、对于加大建设方项目投资、增加施工成本的做法在保证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图纸会审
(一)各项目部接到有关工程项目图纸会审通知后,即组织技术负责人、内业技术等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二)参加会审人员应认真听取设计单位进行的的设计交底,弄清设计意图、特点和施工要求。
(三)对设计单位交底不明确或不清楚的问题、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设计要求及需设计和建设解答或明确的问题,参加会审人员应及时提出咨询,准确掌握设计意图和设计要求。
第八条 会审记录和记录资料整理
(一)项目部对图纸会审中涉及的所有问题和设计单位答复的问题,包括在会审中达成共识和设计院尚需研究而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应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在会审中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尽可能不在图纸会审纪要中体现,可在后期的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等的形式进行明确。
(二)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订和盖章,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第九条 《图纸会审纪要》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审时间与地点。
(二)参加会审项目部和人员名单。
(三)建设、施工和有关项目部提出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对设计的要求及需修改内容。
(四)施工项目部要求修改部分施工图纸的商讨结果与解决办法。
(五)会审中尚未解决或需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六)设计图纸图面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七)其它需在纪要中说明的事项。
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第十条 图纸会审的所有资料原件应由项目部综合技术组归档和保存,作为施工、竣工验收和结算依据,并印发到相关项目部,领取人应在《图纸会审纪要发放登记表》上签收。
第三章 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技术交底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技术活动,使施工人员熟悉和了解所承担工程的特点、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技术交底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专项方案(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案)由各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塔吊安拆方案等其他专业性施工方案由专业工程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
除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业性方案以外的其他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交底;
各分项工程主要施工方法、操作要点、现场安全文明注意事项等由施工工长负责对施工班组成员交底。
第十三条 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经理部交底
1、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向项目经理部交底。
2、技术交底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内容和施工范围。
(2)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
(3)总平面布置、能源供应。
(4)综合进度和配合要求。
(5)主要质量标准和保证措施。
(6)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7)主要物资供应要求。
(8)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需组织攻关的项目。
(9)施工程序和主要施工方案。
(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增收节支措施。
(11)其它注意事项。
(12)工程的重点、难点。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人员交底
1、由技术负责人按照国家规范、参《中国华西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图纸设计文件和上级交底内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向项目经理部施工管理人员交底。
2、技术交底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部技术交底的内容。
(2)施工内容。
(3)工程特点、工程范围、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要求。
(4)主要操作方法和质量安全措施。
(5)重要施工图纸解释。
(6)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措施。
(7)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8)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措施。
(9)应作好的技术记录及分工。
(10)其它注意事项。
(三)施工工长对操作班组交底
1、由施工工长按照项目经理部承担的施工范围,依据施工任务和上级交底的有关要求向施工班组结合图纸交底。
2、技术交底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上级技术交底要求。
(2)操作方法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要求。
(3)技术检验和检查验收要求。
(4)施工图纸解释。
(5)设计变更、设备及材料代用情况。
(6)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措施。
(7)工艺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
(8)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和措施。
(9)技术记录内容和要求。
(10)与其它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和配合问题。
(11)其它注意事项
(四)技术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字迹清楚,交底双方应签认。书面交底材料应及时发放相关人员,交底方应妥善保存交底资料,作为技术复核、质量安全检查依据。
(五)各项目部总工程师对项目经理部的交底必须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
(六)设计发生变更时,应针对修改后的内容重新进行交底。
第四章 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为更好地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观赏功能要求,对图纸差错或因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品种、数量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或建设项目部改变使用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作修改时,应严格执行技术核定或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签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规范和工期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类别
(一)设计变更包括施工过程中由设计院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由施工项目部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并经设计、监理或建设项目部同意的《工程联系单》。
(二)设计变更包括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三)一般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安全的变更事项。如图纸尺寸差错更正、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的处理等。
(四)重大设计变更:对建筑体系、结构形式、层数、建筑标准、主要材料、工艺流程、轴线基线及标高、使用功能、主要设备的变更。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现场技术核定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技术负责人审查,由项目经理部综合技术组向建设、监理、设计等项目部办理签证手续。
(二)对由建设或设计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如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地与设计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变更是否造成返工或影响正常施工,是否影响工期。
2、设计变更内容是否清楚、正确。
3、设计变更是否引起其它部位相应变动,而设计变更未考虑。
4、设计变更是否引起材料种类和数量变化,若有应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5、设计变更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有效。
(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及时与建设项目部办理工程费用变更单。
(四)设计变更涉及分包项目部或相关项目部时,变更前应对变更内容加以研究,确定处理方法,统一修改。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一)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单必须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加盖有效印章。
(二)设计变更文件应完整、清楚、签字齐全,份数与图纸份数相同。
(三)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有效的设计变更文件印发各有关施工技术人员,领取人应在《文件发放登记表》上签收,并将设计变更内容标注在施工图上。
(四)项目经理部综合技术组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作为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依据。
第五章 原材料检验验收
第十八条 材料进场前,由项目材料采购员会同项目试验工长、监理、甲方,对拟购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并附送出厂材质证明资料,经试验合格的工程材料方可采购进场。
第十九条 需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混凝土与砌体结构
1、水泥、钢筋、焊条、焊剂、砼构件、预拌砼、砂、石、集料、外加剂、砌块、非粘土烧结砖;
2、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锚具和夹具;
(二)建筑地面工程
1、水泥砼面层的粗骨料、水泥、砂;
2、水磨石面层的石粒;
3、水泥钢(铁)屑面层的钢(铁)屑;
4、防油渗面层的防油渗涂料;
5、地砖、大理石(花岗石)面层板块、条石、块石;
6、塑料板面层所用的塑料板块和卷材、防静电活动地板;
(三)其他材料
1、型钢、铝材、铝塑复合板、玻璃、硅酮结构胶(包括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拉伸粘结强度复验);
2、防水材料;
3、木门(窗)扇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塑料门窗的内衬增强型钢壁厚;
4、吊顶材质;
5、轻质隔墙材质及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相应性能等级的复验;
6、水性涂料(测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建筑涂料;
7、墙饰面板(砖)(包括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复验)、室内用花岗石;
8、屋面保温层材料、屋面分格缝密封材料;
(四)上述非金属材料应进行放射性检测或有害物检验。
第二十条 凡进场的材料,现场材料员应亲自检查、检尺、量方、点数、逐车逐件清点,做好收料的原始记录,及时办理入帐手续,保存好《材质证明》及《合格证》。
第六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并作好相应记录。
(一)结构实体检验
1、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其检验范围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它项目。
3、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部位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4、检验方法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校准。
(二)隐蔽工程验收
1、各隐蔽工程完成,经自检合格后,由项目质检员填写《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并上报监理工程师。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项目部按照规范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通知有关项目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当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结论栏中签名。
(三)检验批质量验收
1、检验批完成,经自检后,由项目质检员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部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包含的检验批已均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分部(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项目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项目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六)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项目部工程完工,施工项目部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项目部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后向建设项目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写《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建设项目部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3、属于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应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资料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部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项目部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项目部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5、进行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同时填报《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安装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作为《项目部(子项目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附表。
第七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要求
(一)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和系统。
(二)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项目部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三)工程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四)总包项目部对各分包项目部(尤其是专业分包项目部)的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
(五)工程资料应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形成电子文档资料,创优工程还应收集影像、录音及照片等资料。
(六)工程资料的照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和内容准确。
第二十三条 工程资料可采用纸质载体、光盘载体,工程档案可采用纸质载体、缩微品载体、光盘载体。纸质载体和光盘载体的工程资料应在过程中形成、收集和整理,包括工程音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档案的填写和编制应符合地方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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