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SG-19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693501 上传时间:2024-02-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9KB 下载积分:11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SG-19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SG-19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文件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CPENE-Q/ZCB-SG-1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总承包现场预防和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控制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项目部以及分承包方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 2.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证公司消防管理的正常实施,保证总承包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定。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防火防爆 4.1.1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作业现场、办公室、休息室、宿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特殊情况须报项目部批准。 4.1.2在单位和集体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做饭、取暖、热水,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熨斗、酒精炉。 4.1.3在生产车间禁止使用易燃物品擦洗设备、机动车辆、地面及衣物。油棉纱、油布等堆积易燃的物品应随时清理并放置在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4出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 4.1.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照明用灯必须采用防爆型。 4.1.6严禁穿带钉鞋底和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和罐区。 4.1.7严禁在消防通道或防火间距内搭设建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质,保持厂区道路畅通。 4.1.8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或搭设建筑物。 4.1.9在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容器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或互相撞击。 4.1.10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吸烟,化工厂区以外的施工现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临时吸烟室。临时吸烟室必须经项目部批准。 4.2 动火管理 4.2.1施工生产作业人员在从事临时性动火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赤热表面的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 4.2.2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4.2.2.1特殊危险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一天。 4.2.2.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三天,如动火作业到期未完,要重新办理动火证。 4.2.3动火证审批权限 4.2.3.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审查签字,经项目部复查签字,在旧装置内的改扩建项目要由业主主管领导批准。 4.2.3.2一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项目部审核批准。 4.2.3.3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承包队长进行审批。 4.2.4动火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4.2.4.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和施工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按动火分类确定动火级别,逐级审批。动火证要认真填写,不准漏项,不准一人代签,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 4.2.4.2对一级动火、特殊危险动火,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审批人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审批动火,并到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2.4.3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 4.2.5动火审批人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试合格发证,具有审批资格后方可执行动火审批权。 4.2.6动火分级范围 4.2.6.1凡在化工区进行的抢修性动火作业均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6.2在下列部位中进行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作业。 a. 各类物质仓库; b. 各类机动车库; c.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室、微机室。 4.2.6.3节假日(不包括每周休息日)的各类动火,实行升级管理。 4.2.6.4不具备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作业。 4.2.6.5在甲方施工(检修)动火时,按照甲方动火规定执行。 4.3 用火管理 4.3.1凡较长时间、在固定区域内动用火(电)并在生产施工及生活中正常使用明火赤热表面等固定动火、用火(电)设施的作业必须办理用火证。 4.3.2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不准跨年使用。 4.3.3规定和要求 4.3.3.1用火证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4.3.3.2固定动火区用火点,必须建立用火安全制度,设固定动火区标志及动火区范围,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及水源,动用火时设专人监护。 4.3.3.3固定动用火(电)点在室外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罐区等处距离不小于30米。室内固定动火区、用火点必须用实体防火墙与易燃易爆场所分开。 4.3.3.4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时,要有阻止回火装置,点火时应检查阀门等是否有漏气现象,安全装置要否完好。 4.3.3.5使用液化气罐时钢瓶不准存放在住人房间、办公室、公共娱乐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地方,钢瓶和炉具要有一米以上的距离。液化气罐不准与其它火源同室布置。 4.3.3.6使用电加热器等设施,必须远离易燃体,电加热器上面不得覆盖任何物品,人离开房间必须切断电源。 4.3.3.7油工刷油、喷漆、熬沥青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4.3.3.8基建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固定动火区,用火证由施工单位安全员保管,固定厂区、基地生产用火、生活用火的用火证要张贴在岗位上,改变地点时要重新办理用火证。 4.4 火源管理 4.4.1火源分类 4.4.1.1生产动火 a. 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气刨、等离子切割; b. 熬沥青、喷灯、烘炉、烘干箱、焦碳炉; c.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无齿锯、高温表面冲击、砂轮、铁质工具撞击; d. 电火花或静电火花。 4.4.1.2生活用火 a. 茶炉、取暖炉、炉灶(生产、生活用)、电加热器; b. 受热易燃物质。 4.4.2火源管理要求 4.4.2.1进入生产区内的动用火,按生产厂动用火管理规定执行。 4.4.2.2焊割沾有易燃或可燃物料等材料或设备时,必须经清洗、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4.4.2.3在公司及各基地院内,各种焚烧必须办理动火证。 4.4.2.4五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室外一切动火,特殊情况报项目部进行升级审批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4.4.2.5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储罐区、仓库区的人员一律禁止携带火种和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照明器具。 4.4.2.6设备管道上、蒸汽采暖设备上,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4.2.7危险场所的照明、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需安装漏电保护器。 4.4.2.8各类动火作业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监护,落实好防火措施。动火后检查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2.9避雷和防静电装置每年春季必须检查一次,接地电阻、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规定。 4.5 吸烟管理 4.5.1在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a. 化工厂区、施工现场、各单位固定厂区、基地院内及作业棚内; b. 各类仓库、车库内; c. 各类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微机室; 4.5.2在允许吸烟的区域内,要设立吸烟室,设立吸烟室必须办手续。吸烟人员必须到指定地点的吸烟室内吸烟。非吸烟室一律禁止吸烟。 4.5.3吸烟室内要设立防火水桶或灭火器具,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扔到指定的水桶内或烟灰罐内。 4.5.4吸烟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定吸烟室管理制度。 4.5.5任何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或存放在吸烟室内。下班时,负责人要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4.5.6凡在化工厂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一律禁止吸烟和设置吸烟室。 4.6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4.6.1消防设施分类 a. 地下消火栓; b. 墙壁消火栓; c. 水幕; d. 火灾报警设施。 4.6.2移动式消防器材分类 a. 8公斤干粉灭火器; b. 4公斤干粉灭火器; c. 2公斤干粉灭火器; d. 3公斤CO2灭火器; e. 2公斤1211灭火器; f. 35公斤干粉灭火车。 4.6.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消防器材不得超期使用,过期消防器材必须及时更换。 4.6.4消防器材的存放做到定点、定人、定防护措施,注意防雨、防晒、防冻,保持完好状态。 4.6.5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对造成后果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4.7 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 4.7.1发现火灾时要迅速报警,同时向项目部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7.2发生火灾后,单位的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工作。邻近单位必须给予支援。单位义务消防组织要协助公安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维护火场秩序。 4.7.3公安消防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作战,各单位要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一切为了灭火。 4.8 防火要害岗位管理 4.8.1 各施工单位的职工要做到: a. 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b. 懂得本岗位火灾预防措施; c. 懂得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 d. 会报警; e. 会使用灭火器材和工具; f. 会扑灭初起火灾。 4.8.2加强值班值宿、打更守卫工作,加强巡回检查和监控。 4.8.3加强用火、用电和使用燃料气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吸烟室和明火点。 4.8.4必须坚持防火的检查制度,发现重大难以解决的火险隐患,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8.5本部位的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检修和厂房及仓库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技术规范。 4.8.6严格执行《化学易燃物品的管理规则》、《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仓库防火管理规则》等防火防爆的管理规定。 4.8.7严格执行七不准: a. 不准私设仓库和吸烟室及明火点; b. 不准随意动用消防器材设施或堵塞、截断消防安全通道; c. 不准用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地面或衣服; d. 不准穿钉子鞋或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e. 不准用易击出火花的工具、物品敲打设备、管道、容器等; f. 不准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设备及生产装置有泄漏现象,要严防静电荷的聚积和易燃易爆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极限; g. 不准随意乱接临时电源。 4.8.8服从上级各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 4.9 仓库管理 4.9.1仓库建筑防火要求 4.9.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仓库建成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4.9.1.2施工现场临时仓库必须经所在生产厂批准。 4.9.1.3仓库必须和生活区,维修厂房分开。与易燃、可燃物的露天堆垛,烟囱、明火作业、架空电力线等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4.9.1.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要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范措施。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4.9.1.5仓库周围要设有消防通道并保持道路畅通。 4.9.1.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防雷装置。 4.9.2储存管理 4.9.2.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存放。堆垛之间必须留有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性质规定限额储存。 4.9.2.2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并标名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9.2.3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 4.9.2.4对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和受阳光照射易分解,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4.9.2.5闪点在45℃以下的瓶装易燃气体不准露天存放,炎热季节将采取降温措施。 4.9.2.6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型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4.9.2.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设专人检查,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4.9.2.8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4.9.2.9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4.9.2.10库房内不准使用明火采暖,使用蒸汽或散器热采暖时,必须与可燃物品应保持安全距离。各类油库不应有采暖设备。 4.9.2.11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内的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妥善保管。 4.9.2.1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帐、双人发放、双人领用。 4.9.2.13易燃易爆库房非仓库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经批准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遵守仓库管理制度,不准许任何人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进入库内。 4.9.2.14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存放易燃物品,库区内禁止烟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9.2.15库房内要保持清洁,要防热、防震、防火、防鼠。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4.9.2.16库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其它消防设施。 4.9.3装运管理 4.9.3.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 4.9.3.2各种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阻火器。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不准停靠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及公共场所,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或驾驶室内吸烟。 4.9.3.3工作需要爆炸物品时,要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4.9.3.4装卸爆炸物品,要在白天进行,装卸现场要设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9.4仓库保管员安全职责 4.9.4.1遵守制度,坚守岗位,熟悉和掌握各类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认真做好保管工作。 4.9.4.2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领退制度。每月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清楚无误。 4.9.4.3认真审查领取手续,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手续的,不给予发放,严禁白条子出库和转借,转卖及随意送人。 4.9.4.4不准私自交给他人代管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让无关人员入库房,不准把火种及金属工具等危险品带入库内。 4.9.4.5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进行摆放,要分类保管,堆放整齐,保持库容整洁,切实做到:防火、防潮、防震、防热、防盗、防止坏人破坏。 4.9.4.6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4.9.5电源管理 4.9.5.1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9.5.2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热杯、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4.9.5.3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和安装插座。 4.9.5.4库房供电的电源箱应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设备、夜间要切断电源。 4.10 火灾事故 4.10.1火灾事故报告程序 4.10.1.1凡发生失去控制的着火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警。然后向有关领导和项目部报告,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发生重大火灾时,公司必须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4.10.1.2各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写出火灾事故报告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火灾性质、火灾事故经过、原因、责任者、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分析、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一般火灾书面报告不得超过三天、重大火灾不得超过七天。 4.10.1.3公司在接到施工单位事故报告后,研究处理意见,填写火灾事故报表,附事故现场照片一式三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10.2火灾追查及处理 4.10.2.1对火灾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采取预防措施,严肃处理。 4.10.2.2调查人员必须深入火灾现场勘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技术鉴定,查明起火原因,认真分析,作出正确的结论。 4.10.2.3公司要做好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收集资料,建立火灾事故档案。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施工管理/施工技术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