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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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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元月三十日 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 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建管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 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属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联合体各方得分情况计分,其中主投标人考核分占60%,其他联合体各方共占40%,并平均计算得分。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计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至25分,超过25分(不含25分)的,按照50%计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至10分,超过10分(不含10分)的,按照50%计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副省级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15分,超过15分(不含15分)的,按照50%计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计分。 (七)每年在监理行业内进行一次社会问卷调查打分,满分100分。前十名考核得15分,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的考核得10分,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三十的考核得5分。排名第三十一以后的和打分低于80分的本项考核不得分。 建筑业企业每年对监理企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进行一次评议,满分100分。前十名考核得15分,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的考核得10分,排名第二十一至第三十的考核得5分。排名第三十一以后的和打分低于80分的本项考核不得分。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工程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或年度内累计发生2起(含2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同体监理的; (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三)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进一步整顿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推动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7〕12号)文件要求,实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四级[及]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三)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五)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七)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二)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或被主管部门停工的; (五)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八)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九)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二)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三)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或专业不配套的; (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在《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登记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八)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二)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四)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五)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 第十六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末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 (四)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五)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六)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七)开工前,参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并提出监理意见; (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确保记录真实有效; (九)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十)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检和阶段性安全评价; (十一)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十二)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十三)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个人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计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至25分,超过25分(不含25分)的,按照50%计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3分,本项累计加分至12分,超过12分(不含12分)的,按照50%计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二作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2分、8分、6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一作者)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二作者)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9分、6分、3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一作者)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2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二作者)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等为第一或第二作者)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副省级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15分,超过15分(不含15分)的,按照50%计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计分。 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禁止在青岛市承接监理业务且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入青项目总监,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判定为D级: (一)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四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工程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 (三)在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不及格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365天)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八)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九)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十)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三)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安全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六)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七)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八)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九)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土建、水、暖、电、投资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十三)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即上岗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七)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八)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 (九)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现场未留置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未留置监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清单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证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市监理协会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十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所持《执业手册》等从业资格证件非本单位的; (十四)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五)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资格升级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总监须立即停业,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且年度内不受理项目总监资格升级;外地入青项目总监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总监”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年度内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建议项目总监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总监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及《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减分单》。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九条 违规减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字〔2006〕46号)同时废止。 青建管字〔2006〕44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市场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企业管理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青岛市建设工程 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及建筑业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年度内考核计0分,年度内限制参加招投标: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四)发生深基坑坍塌、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六)属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瞒报、谎报及迟报的; (三)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七)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八)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或改变付款方式等“黑白合同”的; (二)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三)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 (八)未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抽样检验的; (九)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在建筑节能方面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十一)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二)经随机抽查有3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三)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四)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五)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70%,未达到10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九)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 (十)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在创建指标内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1分;超额完成创建指标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加0.2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3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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