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市政201*5号为明确帮扶小组职责,规范帮扶小组工作,调动帮扶小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职责(一)督促指导企业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二)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督促企业完成年度发展目标。(四)督促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招商引资任务。(五)按时完成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二、工作要求(一)积极深入企业,每15天至少深入企业工作一次。(二)积
2、极想办法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跟踪落实。(三)积极协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和争取资金扶持。(四)每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帮扶工作情况。(五)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杜绝“吃、拿、卡、要”,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三、奖励对象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四、考核办法(一)按照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对重点扶持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其考核分数作为帮扶小组的工作分数。(二)每年企业对帮扶小组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获满意评价的记15分、较满意的记10分、基本满意的记5分。(三)根
3、据帮扶小组考核、评价得分和年度工作实绩,由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五、奖励办法(一)帮扶工作奖励:根据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名,每组奖金2万元;二等奖20名,每组奖金1万元;其余考核合格的为三等奖,每组奖金0.5万元。(二)招商引资奖励:帮扶小组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争取扶持资金奖励:帮扶小组为企业争取到本市以外的各种无偿扶持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减去企业前三年获得同类扶持资金平均数后,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六、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
4、政向各帮扶和联系部门拨付工作经费2万元,用于企业帮扶工作。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配合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县区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年2月2日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市政201*7号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一、管理办法(一)组织领导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
5、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张秀隆市长副组长:束华常务副市长黄丹副市长巫家世副市长蒋炳穗市政府秘书长张晓武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二
6、)发展目标到20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发展目标,即到20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三)评估制度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四)扶持措施1.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
7、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2.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4)协调银行贷款。(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3.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
8、”(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4.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五)工作制度1.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2.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3.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4.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5.建立30
9、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二、奖励办法(一)经营实绩奖励从201*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
10、入库数的2.4;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2.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11、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3.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
12、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完成目标奖励20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1.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2.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3.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4.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5.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6.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
13、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三)招商引资奖励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1*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1.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2.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
14、.5%给予奖励。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五)申报考核程序1.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六)其他1.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2.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奖励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