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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3
Z3 0 1 O 1 O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
业范围
1230101 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恪守职业道德。
1230101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 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 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
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 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
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 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 能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 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 能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更新知识,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
与其它单位签订了合同, 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 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
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1)代理的概念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 在代理关系中, 一般涉及三个人, 即被代理人、 代
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它主体作
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 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其它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
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
应的, 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 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就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 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的, 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 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4)代理权的终止
。
1)委托代理的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 法律
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它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 遗赠、 扶养、 发现埋藏物等, 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 享有利益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 又称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她物权, 是指在她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 是指对她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
的权利。如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 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质押权、 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是指以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 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1)著作权;
2)专利权; ’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它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她性)}
工O 12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3)地域性0
4)时间性。
(3)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
· 著作权, 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
利; 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 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
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创造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创造制造所享有的独
占权。
·
·
·
·专利纠纷的解决: ①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 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 制造、 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 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 由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 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 工程发包前,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 不得发包, 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 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可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根据《建筑法》, 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月4日修订), 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才能够领取施工许可证:
·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经过了审查;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能够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230103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施工单位、 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
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能够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可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再分包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
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
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 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
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
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
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Z3 0 1 0 6 O 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2301061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 2)、 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lZ30106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 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公共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还是投标邀请书, 都应当载明能大致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 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 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 同等地对待每
一个投标竞争者, 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 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 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 评标标准应当明确、 严格, 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 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 不得有欺骗、 背信的行为。
1 Z30 1 0 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lZ301071 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 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 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r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 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
12301072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能够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能够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它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
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
规定。
1 Z3 0 1 0 8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230108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 这种能力主要体现
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 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4月18日发布, 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
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
业资质设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共四个等级)。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 其法律依据
为建设部 7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根据该规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
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每种资
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 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
或以任何形式用其它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 各企业应当在
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2)投标程序
1)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送达
12301082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
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
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 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 联
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 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它组织之间经过设立、 变
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系。联合体内部各方经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
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该约定必须详细、 明确, 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同时, 该共同协
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使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 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 2)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 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 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
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能够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能够请求部分履行, 也能够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
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
务后, 其它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可是, 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
根据其内部约定, 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 有权向其它连带债务人追偿。联合
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 除不可抗力外, 联合体放弃中标
项目的, 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 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1230108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不得排挤其它投标
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
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 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 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 内定中标人, 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 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她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
种表现形式: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 开启标书, 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者, 或者协助投标者撤
换标书, 更改报价; ’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 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
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 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它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经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使招标人
在审查、 评选投标文件时, 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
清时, 故意作引导性提问, 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 对其它投标人是不
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 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给她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它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个别企业的成本。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 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当报价为成本价时, 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就很难保证工程的
质量, 各种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 1230109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 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_19
——■———————————————————————————————一 : : : :
.。: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骗
擘中标。在工程实践中,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
万向: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它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 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
页叨、 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 资格文件;
, 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 私刻公章, 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1230109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p开标、 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2301091开标程序
..芝堡应当在弩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
当力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的
竺证蛩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
杯又件的兵她主要内容。
…孥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
当当众于以拆封、 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1230109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
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
‘ 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
标项目能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特殊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
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20 12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评标程序
1)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
明, 可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较; 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能够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
谈判。
12301093中标通知书
(1)中标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而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可是投标价格低于
成本的除外。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的, 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H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 H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 Z3 O 11 OO 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230110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3)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
进经济发展。
1230110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3)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概算。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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