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实体、部门。 各实体负责人对本实体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允许支付。实体货币资金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实体总经理,经实体总经理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可支付。 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审批: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复核:由公司财务经理复核。 办理
2、支付: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借款单办理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必要的现金支出。 核定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各店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各店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各店核定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如下: 公司: 15000 元 1 公司: 5000 元 2 公司: 3000 元 各店财务应严格执行此规定,公司财务部将不定
3、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分别对店总、驻店财务负责人、出纳员处以 200 元、 100 元、 200 元的罚款。 (三)现金支出的规定 1 、公司采购部正常的市内原材料采购,借支现金在 20000 元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请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办理;市外原材料采购 30000 元以内签批手续相同,超此标准,需报请董事长签批。 2、采购部除以上现金采购外,其他物品采购借款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 3、其他部门及各店的零星开支需预支现金,5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店总批准后,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5002000元增加公司总经理的签批;超2000元需报请董事长批准。经办人五天内必须凭发票办理必
4、要的冲销入帐手续,五天内不报销者,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4、借款出差的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以返城车票时间为准)应及时到财务部报帐,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经办人若有欠款,财务部有权在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5、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 6、本公司职工非经董事长批准一律不准从财务上借款,否则给予店总、出纳和驻店会计主管各100元的罚款。 (四)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各店营业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需向公司报帐的单位,于每周二、周五向公司报帐一次 ,每拖延一天,分别对店总及驻店负责人罚款50元。 各出纳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借公款,违者每次对其罚款 100元。对各种临时性借款应在规定时间内
5、及时清理,对超过6天(含6天)的临时借款每项每天罚款20元。 任何人借款必须填制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批,同时签批人为担保人,有协助财务部执行规定的义务,如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报销手续,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 20元。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帐户的余额,驻店财务负责人每月至少抽盘现金 2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盘点报告于次月的2号之前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各店总,违者将对其罚款50100元。 第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 (二)对于 1000元以上的支付业务应使用支票。 (三)为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支票和印鉴应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保管支票和财务专用章,主管会计保管私人印鉴。 (四)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出各帐户的余额,不准开空头支票,每开出一次空头支票,将对出纳人员罚款 50元。 (五)为准确掌握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出纳人员应及时地进行帐证、帐帐及帐单的核对。 (六)月末各主管会计应编制出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要落实其真实性,对于调节不符款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于次月的 6日前将银行余额调节表上报财务负责人,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