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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行政调解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6913668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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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行政调解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局在化解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有效作用,以化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为根本,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局长同志担任,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组成员。行政调解领导组办公室(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行政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解争议纠纷。市人社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其它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调解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职权范围内出现的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且当事人有意愿调解的,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 (五)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其中一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市人社局行政调解领导组负责人决定。 四、调解管辖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项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相对应经办部门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当事人要求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提出分派交办建议。简单案件由调解办公室直接交办,重大复杂案件应向领导组请示后作出决定。 五、调解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调节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该矛盾纠纷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三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六、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对依法应当由本局调处的民事纠纷,调解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局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列》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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