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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6913276 上传时间:2024-12-2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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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发改委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的 以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重要精神和要求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构建布局合理、机制灵活、运作有序、覆盖广泛、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体系,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行政环境,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脱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衢政办发20*62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2、区政府领导担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人劳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发改局的产业发展改革科和民政局的基层建设民间组织管理科为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掌握工作进度,指导工作过程,检查工作质量,稳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 三、脱钩的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脱钩的对象。在民政局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

3、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脱钩的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年8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

4、没有设立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年8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年8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脱钩的要求。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

5、应明确行政区域,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与已登记的其他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

6、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

7、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从20*年9月1日起,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一律不准与行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挂钩,行政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四、工作步骤 整个工作在省、市统一安排下分阶段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年4月底前) 1.健全组织。根据关于*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62号

8、)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领导,成立脱钩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构,明确分工和责任。 2.制订方案。发改局和民政局密切配合,按照衢政办发20*6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或责任处室。 3.广泛动员。组织有脱钩改制任务的行业协会和所在业务主管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布置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年6月底前) 1.成立新的组织机构。有脱钩改制任务的行业协会,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开、职能分开的脱钩要求,召开会员大会、会

9、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成立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完善内设制度和章程。 2.变更登记。行业协会将脱钩后有变更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资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及时报民政局备案,并在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搞好移交。脱钩前、后的行业协会搞好相关工作的交接(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财务审计),保证行业协会平稳过度和工作的连续。 (三)检查总结阶段(20*年8月底前) 1.查漏补缺。行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查漏补缺,按照脱钩要求,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并将脱钩工作情况报区发改局和民政局。 2.督促

10、检查。发改局和民政局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局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搞好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检查验收。 3.总结提高。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负责总结全区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做好迎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检查验收的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责任落实。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密切配合、同步推进。发改、民政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督促和指导行业协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及整改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各自所属的行

11、业协会政会分开和规范工作。行业协会要对照规范标准,自查自纠,加快实施“人、财、物”的全面脱钩,并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和要求。 (二)严密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对本系统内行业协会脱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要求。要成立以主管单位为主、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各脱钩工作小组按要求对本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并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应将具体工作方案报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审核,然后实施脱钩工作。 (三)及时反馈。行业协会和

12、业务主管部门于20*年5月底前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于6月底、8月底前两次分别报区发改局、区民政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于8月底前报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六、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组20*49号)办理。 (二)福利保险。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

13、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会费标准规范化,具体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123号)要求确定。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的,应予以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面向市场解决经费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由原行政机关在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或租赁给行业协会使用。 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工作提供服务,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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