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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4.2.1 建筑外形设计应减少外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
表4.2.1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层数
≤3层
4~11层
≥12层
建筑体形系数
0.55
0.40
0.35
注: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当体形系数大于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2 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2的规定。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4.2.2 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 向
窗墙面积比
北
0.35
东、西
0.20
南
0.45
注: 1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单一朝向平均计算;
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的范围;“东、西”指东或西偏北
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指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的范围;
3 凸出外墙面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窗面积中;
4 转角窗、转角凸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
5 开敞式阳台门按透明部分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未设阳台门时,其封闭阳台的透明部分计入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通向房间处设门时,其面积可按透明阳台门洞口尺寸计算;
6 内天井墙面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不同朝向的窗面积中;
7 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屋顶的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的窗面积中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8 屋顶上的平天窗、斜屋面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
9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窗面积中。
4.2.3 建筑物1~6层外门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4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2.5 [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7.5 [m3/(㎡·h)];7层及7层以上的外门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1.5 [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4.5 [m3/(㎡·h)]。
4.2.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4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
表4.2.4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限值[K,(Km)]
体形
系数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传热系数K,Km W/(㎡·K)
轻质结构
重质结构
≤0.40
屋面
0.80
1.00
外墙
1.00
1.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外门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
SCw(东、西向/南向)
窗墙面积比≤0.20
4.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6
0.45/0.50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0.40/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8
0.35/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0.25
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4%
3.6
0.50
>0.40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传热系数K,Km W/(㎡·K)
轻质结构
重质结构
屋面
0.50
0.60
外墙
0.80
1.0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外门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
SCw (东、西向/南向)
窗墙面积比≤0.20
3.6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0.45/0.50
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0.40/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0.35/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0.25
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 ≤屋顶面积的4%
3.2
0.50
注: 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65。
当设计建筑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外门窗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6.1.2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2.2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6.2.4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不小于表6.2.4的规定值。
表6.2.4 燃气快速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热效率规定值
类 型
热负荷
热效率值(%)(能效等级2级)
热水器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采暖炉(单采暖)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热采暖炉(两用型)
供暖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热水
额定热负荷
88
≤50%额定热负荷
84
6.3.1 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6.3.4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时,作为集中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见表6.3.4-1、6.3.4-2、6.3.4-3、6.3.4-4。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设备,不仅要考虑满负荷的能效比,还应着重分析比较部分负荷的能效比。
表6.3.4-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COP(W/W)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CC>50
2.40
2.60
螺杆式
CC≤50
CC>50
2.60
2.80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3.80
528<CC≤1163
4.00
CC>1163
4.20
螺杆式
CC≤528
4.10
528<CC≤1163
4.30
CC>1163
4.60
离心式
CC≤528
4.40
528<CC≤1163
4.70
CC>1163
5.10
表6.3.4-2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系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
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
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表6.3.4-3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注:本表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表6.3.4-4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名义制冷量(CC)W
性能系数IPLV(能效等级3级)
CC≤28000
3.20
28000<CC≤84000
3.15
84000<CC
3.10
6.3.7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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