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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QB/LYGJ.108-2002
版 号 A 共 4 页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处第四层次文件
平开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工艺
编制: 吴弋德
审核: 方 征
批准: 胡忠明
实施日期: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平开铝合金门窗加工制作工艺
QB/LYGJ·108—2002
1 总则
1.1 为保证铝门窗加工制作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8478《平开铝合金
门》、GB8479《平开铝合金窗》,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工艺规定适用于平开铝合金门、窗的制作,与平开门、窗通用施工图配套使用。
1.3 本工艺规定了平开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工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适用于平开铝合金门、窗的组装加工。
1.4 承担平开铝合金门、窗组装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工艺,具有有效的上
岗合格证。
2 下料
2.1 下料前的准备
2.1.1 检查所用型材是否有合格证。
2.1.2 检查型材表面质量
a. 型材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存在;
b. 型材表面允许有轻微压坑、碰伤、擦伤和划伤存在,其允许深度: 装饰
面≤0.05mm,非装饰面≤0.15mm;
c. 型材表面不允许有腐蚀点、电灼伤和氧化膜脱落;
d. 同一工程的型材不应有明显的色差;
e. 模具引起的纵向挤压痕深度不大于0.05mm。
2.1.3 检查型材的弯曲度。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用
1m长直尺沿型材长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测得直尺与型材表面的最大
间隙应不大于1 mm。
2.2 型材下料
2.2.1 门窗框、门窗扇按设计图尺寸45°切对缝角(注意左右件对称、上下件对
称)。截料端不应有明显的加工变形和毛刺。
2.2.2 横嵌条按设计尺寸90°下料。
2.2.3 竖嵌条按设计尺寸63°下料。
2.2.4 门、窗扇专用连接角铝,双扇门、窗的中间固定立柱按设计尺寸90°下
料。
2.2.5 门、窗框连接角铝尺为寸30×30×2。
2.2.6 把手长为90mm。
2.2.7 连动锁钩钢条(或铝条,由设计者定)尺寸为2×20×650~800
(δ×b×l) ,钢条必须作表面保护处理(镀锌或刷漆)。
2.3 下料长度公差为L±0.5,切面垂直度公差为±15'。
2.4 检验: 对成批下料,在双头锯调整好长度以后,对第1根及第2根型材进
行检查,下料过程中进行抽检,以满足工程所需尺寸和公差要求。
3 补加工
3.1 安装锁钩的框边(一般右框边可按使用方要求定)按设计图样开7.5×20
方孔(仅单扇门窗有此项)。
3.2 上、下框边与中间固定立柱连接孔(单扇门窗无此项)按设计图样开2×28
方孔。
3.3 固定立柱开锁钩孔和加工按设计图样加工(单扇门窗无此项,不安装锁的
不开锁孔)。
3.4 安装把手处的竖嵌条按设计图样铣槽口。
4 装配
4.1 门窗框用角铝30×30×2 (LY11-CZ-δ2),铆钉GB867-2000-3.5×8-LY1
墩头划窝铆平,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
4.2 门窗扇用专用角铝按设计图样的要求在夹角机上进行压紧。
4.3 检验
4.3.1 组装好后,制作者进行自检、互检。
平开门、窗制作质量允许偏差按下表执行
平开门、窗制作质量允许偏差 单位:mm
序
号
项目
分类
项 目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检测器具及方法
一
框
架
制
作
安
装
门、窗槽口宽度允许偏差(mm)
≤2000±2.0(±1.5)
用钢卷尺测量
>2000±2.5(±2.0)
门、窗槽口高度允许偏差(mm)
≤2000±2.0(±1.5)
用钢卷尺测量
>2000±2.5(±2.0)
门、窗框槽口对边尺寸之差(mm)
≤2000≤2.5(≤2.0)
用钢卷尺测量
>2000≤3.0(≤2.5)
门、窗框槽口对边尺寸之差(mm)
≤2000≤2.5(≤2.0)
用钢卷尺测量
>2000≤3.0(≤2.5)
同一平面高低差
≤0.5(0.4)
用深度卡尺测量
装配间隙
≤0.5(0.4)
用塞尺测量
搭接宽度偏差
±1.0(±0.8)
用深度卡尺测量
执手
位置正确、齐全、牢固
保证使用要求
观察、手试
二
附
件
安
装
不锈钢滑撑
位置正确、铆接点应牢固、启闭灵活、保证使
用要求
观察、手试
四周磨边
玻璃四周的棱边应按图纸要求磨边
观察
三
玻
璃
门、窗玻璃槽与玻璃的配合
玻璃宽度5mm, 6mm
a≥2.5 b≥6 c≥3
用深度卡尺测量
铝
合
金
铝合金型材色差
不应有明显色差
观察
擦伤、划伤深度不大于
2倍氧化膜高度
观察
四
型
材
表 面 质 量
擦伤总面积(mm2)≤1000
用钢卷尺测量和计算
划伤总长度(mm)≤150
用钢卷尺测量和计算
擦伤、划伤处数≤4
观察
五铝屑、毛刺、油斑、
胶剂
观察
注: 括号内允许偏差为企业内控标准。
5 包装、存放
接收成品、半成品后应按LY/Q755-103《铝型材制件的包装、运输和存放规定》执行。
检验:总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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