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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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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学校校园管理与保卫处作为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秘书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组织实施全校灭火器材的换药、维修和更换;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协助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或备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学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 (十一)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和保护,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畅通; (六)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 (七)负责为本单位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九)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后勤所属及资产公司管理的校内经营性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保证所属单位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明确校内职工家属住宅校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十一条在校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引入第三方服务(如空调、洗衣机、媒体阅读机和自动售货机等)的校内单位,是该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同时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校内责任单位应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或对外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出租单位应定期对所出租房屋或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外聘员工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装使用电器、天然气和液化气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学校能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电气、燃气线路和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一)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枪头等)由使用单位负责逐一建卡管理,明确责任人;设备、器材要有固定位置和明显标志,不允许随意移动; (二)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专项维护保养经费,同具有专业资质单位签订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并报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备案;应及时修复设施故障,确保运行正常。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建筑消防设施; (三)校园消防水管网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由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维修、更换工作由学校建筑设施维修改造管理部门负责; (四)各单位对需要换药、维修、报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及时上报校园管理与保卫处; (五)建筑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 (六)扑救火灾专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备案。凡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禁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法应当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通知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同时签订工地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的组织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送学校档案馆归档,报学校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学校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向单位主管校领导报告,并报校园管理与保卫处。校园管理与保卫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园管理与保卫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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