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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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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作为煤矿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平安。 第三条 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治理相关的《治理制度》、《责任制》等。 第四条 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进方针和目的的贯彻施行。 第五条 领导和支持职能治理部门工作,给予职业病防治治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催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 第六条 设置与煤矿规模相习惯的职业病防治治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病防治治理网络,装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治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平安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处理有关职业健康治理中的严峻征询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强化《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那么,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治理工作进展评比、表彰。 第九条 负责与本矿副矿长或直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 发惹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那么,坚持事故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平安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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