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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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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活动学校学生进展校外集体活动,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平安有益的活动,按照《中小学校(园)环境治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治理假设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进展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方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展。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施行。 第二章 规定细那么 第四条 学生进展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结实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熏陶情操、增长知识、发奋向上。 第五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留意平安,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平安检查工作,制定平安防备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平安。 第六条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玩耍。 第七条 假设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展校外玩耍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老师亲身带队,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玩耍、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峻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 各年级要加强对学生进展平安常识教育,提高平安认识,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恪守国家法规法纪,恪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审批治理 第十一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年级负责人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除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班主任及年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处备案。 (4)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道路、交通工具和平安防备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责任与违纪: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治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未按本方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查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员结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展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因组织治理不紧密导致活动中发惹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无视平安防备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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