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检修施工平安治理规定 为减少设备维修、检修中不标准的行为和操作等缘故此引起的各类事故,按照消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公司所有维修、检修施工的平安治理。 3.1. 各部门按照本补充规定,对本部门所有参加维修、检修员工的不平安行为和不平安设备设备、工具及作业票的跟踪检查,觉察不符合平安要求的立即整改。 3.2. 安管办负责制订和修正维修、检修平安规定,并会同监管会跟踪平安规定的落实及做好平时的监视检查,关于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员工,监管会、安管办将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分。 4.1 进入维修、检修、施工现场的规定 a)为了防火平安,维修、检修时不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器具和
2、衣物。 b)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进入工作现场 c)平安保护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d)不是本人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e)检修设备时,平安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场检修。 f)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完全检查,不准启动。 g)进展登高作业时,不带平安带,脚手架、跳板固定不牢,不准居高作业。 h)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被动式电开工具,不能使用。 i)断电检修的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同时要有人在现场监护。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 a)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b)重点部位监护人未到,禁止动火。 c)不与消费系统可靠绝缘,禁止动火。 d)不清洁,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e)不去除四周易燃物,禁止
3、动火。 f)不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g)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3进入容器、管线等设备设备作业的八个必须 a)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b)必须进展平安隔绝。(指容器、管线等设备设备与运转系统隔开) c)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平安灯具。(指防尘、防水、防爆灯) d)必须进展置换,通风。 e)必须按时间要求进展平安分析。 f)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品。 g)必须有人在容器或管线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h)必须有抢救的后备措施。 4.4.1一级防火区为:原料场、链板机、输煤机、纸机干部、瓦楞机、各类仓库(含油库、油站、煤场、成品库、化工辅料库)及其他储存易燃易爆及重要消费设备的场所。 4.4.2一级防火区动火的监护人必须是安保队消防员,其它区域动火的监护人由部门技术员或专(兼)职平安员负责,安保队消防员负责跟踪防火措施。 4.4.3在上料车间、消费造纸车间办理动火许可证,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必须有调度签字许可。 4.4.4所有的动火许可证;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按本规定附件执行,其它原有的许可证作废。 4.4.5公司所有的维修、检修、施工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4.4.6本规定由安管办负责编制,对检修、维修、施工过程中出现未予明确的其他征询题,按照公司现有相关规定或由安管办、监管会现场协调处理。 6.1动火许可证 6.2容器 管线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