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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ۥ查与评比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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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备检查与评比奖惩制度 1.矿成立以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治理工作进展检查考核,对设备治理工作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设备治理混乱、各项设备治理制度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批判或处分。 2.各类奖罚单据由机电科各专业治理组开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实行奖罚,提请矿长办公会裁定。 3.连续三个月机电设备完好率达95%,电气设备无失爆、标准化验收达部一级以上的单位,嘉奖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技术员、机电维护人员1000元。 4.机电设备完好率低于95%,标准化验收低于部一级标准的,已对矿承包单位,按合同有关规定罚款;未对矿承包单位罚分管机电的区队长、技术员(或分管工程师)每人30元,机电维护人员每人10元。 5.机电设备无下井证“下井者,按每台件2元罚井口把钩工。 6.机电设备平安保护齐全,甩掉无压释放、过流保护装置或其它电气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不用者,罚款100元。 7.未经电气治理组批准擅自增减设备容量或更动开关过流保护定值者,按30~5 0元罚款;假设危及平安,阻碍消费时,由责任单位自负。 8.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按100~300元罚款。 9.各种固定设备实行交接班、定期检查或巡回检查等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未按规定执行和填写记录者,按每次5元罚款,觉察填写假记录者,停发浮开工资三个月。 10.井下电气失爆,按每台(或每处)100元罚款;未按期整改查出的平安隐患的,按原罚款金额的两倍罚款,直至处理完为止。 11.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按每台50元罚款。 12.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同一地点摆放,无接地极或接地极敷设不合格,或在开关群附近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罚款20~30元。 13.因消费损坏的机电设备路部件(如开关芯子等),在更换新部件后,两天内必须交回机电科有关车间及专业治理组消帐,否那么按每超一天5元罚款。 14.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使用不当,致使设备损坏,按设备损坏程度以及阻碍消费范围处以100~500元罚款。 15.规违犯油脂治理规定或光滑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对兼管油脂工作的区长、技术员及工区油脂治理员每人罚款30~50元,造成严峻事故及严峻损失的,另给予行政处分。乳化液配比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16.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以接到设备催送单之日起10日内回收上井消帐,逾期不交者,按每台每天10元罚款。 17.单台更换下来的设备,责任单位应在7日内回收上井到指定地点 并办理消帐手续,否那么按每台件每天10元罚款。 18.未经批准擅自转用机电设备的(含电缆、五小电器)按每台件50元罚转用单位。 19.凡回收上井的机电设备,其零部件不符合撤除前移交清单的数量时,按以下标准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5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40%罚款;遗失件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30%罚款;1000元以上的,由矿领导确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20.设备应严格操纵拆套使用,凡不经批准私自拆套的,按被拆部件原值的100%罚款。 21.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或阻碍消费,按照情况加倍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22.要保护设备,一旦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展处理,尽快恢复消费,对造成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照情况处以50~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23.徇私作弊,违犯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任意处置设备(包括五小电器、电缆)应给予设备原值2~5倍罚款,并追查刑事责任。 24.对贯彻施行各项治理制度积极主动,并能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平安隐患,防止机电事故者由矿给予一次性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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