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平安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平安履职对象。二、督导范围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1 、在平安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截了当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2、发生二级以上消费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峻“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严峻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6、精神状态差,平安工作处于后进的。三、督导时间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