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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平安标准
一、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平安设备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资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备,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标准及标准,经所在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根本建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港口有关危险物资作业的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3、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内的平安设备应齐全,必须包括防火、防高温、防风、防泄漏等设备,平安治理措施必须到位。
4、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要远离港口其他设备和人员稠密地区,必须有明显的戒备线和戒备标志,要有隔离设备。
5、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严禁烟火,必须装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以及急救、防护设备设备。
6、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立危险物资分类特性及本卷须知“宣传标牌和平安告知牌,提示平安警告。
7、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立平安消费责任牌,并附上平安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
8、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立逃生道路牌,明确指示逃生道路。
二、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平安作业标准:
1、高温季节高温时段应安排喷淋降温。
2、所有危险物资集装箱的堆码不能超过两层高。
3、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作业严禁超负荷,严禁明火。
4、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必须施行严格看管,有效的隔离,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保证各类标志明显、完好,必须设置监管记录本,进出箱记录本,交接记录本等。
6、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必须安排持证的危险物资专管员进展监管。
7、危险物资集装箱堆场作业必须严格按危险物资平安治理制度执行。
金洋集装箱码头
营运操作部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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