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防设备、灭火器具维护治理制度
一、消防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消防设备的功能和操作情况。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备、器材建立档案材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备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待缺点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转状态。
四、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备、器材进展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五、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每日应进展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展一次。建筑消防设备新城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备、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备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转位置,并标示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示等限位措施。
七、设有建筑消防设备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展一次建筑消防设备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展一次建筑消防设备单项检查。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备、器材缺点报告和缺点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缺点,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缺点、维修等缘故,需要临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安。
九、灭火器具的维护治理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GB50140-2005)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的有关规定。
十、灭火器每月至少进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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