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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治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治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治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治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平安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于特别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平安保卫部备案,否那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治理,使用完毕后刷洗洁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平安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应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丧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平安员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日常治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功能、使用方法,装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关于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平安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单调、明显以及便于取用的地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平安保卫部负责,平安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早一周向平安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换审批单,由平安保卫部进展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平安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别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平安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
治理情况进展检查、指导和监视。定期召开平安员会议,研究、总结、布署公司平安工作,每季度将平安检查情况进展通报。关于能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治理规定,对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备完好好用,灭火器材无丧失、损坏、挪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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