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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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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建、构筑物平安规定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立,应符合土建标准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消费、检修需要的平安间隔;挪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平安间隔。   2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因此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备。   3防火设备的设置,应恪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厂房内梯子应采纳不大于45°的斜梯(特别情况同意采纳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挪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平安栏杆(特别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纳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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