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管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第一条:加强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平安规程等各项法规,实在抓好爆破器材保管、发放和清退工作,确保爆炸物品在储存、保管、发放、清退中不发生征询题和平安事故。库管人员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坚守岗位,恪守劳动纪律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严防爆炸物品错账、丧失、损坏、被盗或遭到其他破坏。 第三条:收存爆破器材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手续,按照相关手续认真清点品种数量,凡觉察手续不清、品种数量不符的必须立即报告。 第四条: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坚持五不发“: 1、未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签批的领料单不发; 2、运输条件不符合平安规定或无持证押运员押运的不发; 3、不
2、是爆破员亲身领取并签字或爆破员未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箱上锁领取爆破器材并认真填写双向查验“记录的不发; 4、品种、数量与领料单不符不发; 5、过期失效或变质的爆破器材不发。 第五条:收、发爆破器材必须建立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旬结, 帐物相符,觉察丧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六条:经常进展平安检查,查看爆破器材堆放是否牢稳,温度、湿度是否正常,所存物品有无失效、变质,物品有无缺少、丧失或被盗,防火、防盗、防雷等硬件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库房建筑围墙及门锁是否完好等,及时清理易燃物品,杜绝鼠害,保持库内整洁平安。 第七条: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施行平安监视,严防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第八条:认真执行双向查验“制度,催促爆破员将当天领用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回库。 第九条 坚持原那么,不转借、转卖、转送、私拿、私用爆破器材。对违规、违法的领导指示和命令要坚决回绝,强令执行的,事后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