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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办法办法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法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律责任和附则共7 7章章4242条。条。一、总则一、总则n n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n n注释:本条是制定注释:本条是制定办法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的目的和依据。n n 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通知等。等。一、总则一、总则n n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n n注释:本条对注释:本条对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n n 1.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适用本途、数量涉密的,不适用本办法办法。n n 2.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一、总则一、总则n n第三条第三条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格。n n注释: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注释: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n n 1.1.依据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一、总则一、总则n n 2.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的规定,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一、总则一、总则n n第四条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平公正的原则。n n注释: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注释: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n n 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n n 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一、总则一、总则n n 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n n 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符合证工作符合标准标准要求。要求。一、总则一、总则n n第五条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生产任务。一、总则一、总则n n注释: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注释: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规定。规定。n n 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级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一、总则一、总则n n第六条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一、总则一、总则n n注释:本条对注释:本条对名录名录的作用作出规定。的作用作出规定。n n 1.1.名录名录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可列入即可列入名录名录,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n n 2.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n n 3.3.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强制性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规定,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二)制定(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准(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和)和武器装备科研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评分标评分标准准););(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书;(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注释: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注释: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出规定。n n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第八条第八条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注释: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注释: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其职责作出规定。n n 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n n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n n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第九条第九条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n n注释: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注释: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n n 1.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审批。n n 2.2.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审查认证日常工作。n n注释: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注释: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n n 1.1.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 二、审查认证机构二、审查认证机构n n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为副主任单位。n n 2.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n n 3.3.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常事务性工作等。常事务性工作等。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产品涉密;(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系;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六)1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n n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出规定。n n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 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n n 2.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n n 3.3.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 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员。籍的人员。n n 4.4.依据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的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婚姻关系。n n 5.5.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具有产权证明或3 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n n 6.1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认定的泄漏国家秘密事件。认定的泄漏国家秘密事件。n n7.7.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规的行为。n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一)申请书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n n(四)公司章程;(四)公司章程;(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件);(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级证明;(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n n 1.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保证标准标准的执行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的执行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n n 2.2.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n n 3.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证书。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 4.4.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指定的,并对公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指定的,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关系和公司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能够反映公司的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的性质、股东组成和股东持股比例等情况。n n 5.5.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依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现行或最新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现行或最新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当是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应当是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验资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验资报告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入股比例、资本成分及资产组成报告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入股比例、资本成分及资产组成等基本情况。等基本情况。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 6.6.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合同。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同的租赁期在3 3年(含)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年(含)以上。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全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n n 7.7.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是指合同甲方与拟承担单位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是指合同甲方与拟承担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其密级证明。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及其密级证明。n n 密级证明由合同甲方提供,并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密级证明由合同甲方提供,并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核,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承担多项涉密合同任务的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单位仅需提供一项涉密任务的最高密级证明。密级证明原则上不得涉密。则上不得涉密。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 8.8.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统一要求掌握。委的统一要求掌握。n n 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四)、(六)项所要国有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第(四)、(六)项所要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二)、(四)、求的材料,事业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二)、(四)、(六)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六)项所要求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单位不需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所要求的材料。述第(六)、(七)项所要求的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策规定。n n注释:本条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注释:本条对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n n 上市公司需要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具备申请保密上市公司需要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上市重组改制的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上市重组改制的政策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政策规定。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n n注释:本条对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注释:本条对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n n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符合申请保密资格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除应当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情况和特点,将保密管理分散、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情况和特点,将保密管理贯穿于军工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贯穿于军工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将涉密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与技术防护措施,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理与技术防护措施,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n n 注释:本条对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注释:本条对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规定。n n 根据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规规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武器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为国有独资;从事关家核心机密武器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为国有独资;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企业须为国有绝对控股。套件生产、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企业须为国有绝对控股。因为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相因为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相关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关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申请书请书和有关材料。和有关材料。n n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审核把关作出规定。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审核把关作出规定。n n 1.1.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审核是指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办法申请条件的申请条件的预先核实和把关。预先核实和把关。n n 2.2.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公司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公司审核所属企事业单位保密资格申请。n n 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其他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区、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n n 3.3.审核部门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申请保密资格审核部门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提交的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和有关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一)(一)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n n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的内容作出规定。n n 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审核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n n 1.1.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的填写是否符合办法办法规定,总的要规定,总的要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做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求是按照要求申报的内容,做到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容真实,填写规范。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申请书申请书填写填写说明。说明。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 2.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办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第十二条要求或是否有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条、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n n 3.3.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申请保密资格等级应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当以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的最高密级为准。的最高密级为准。n n 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的填写内容不得涉密,应当回避涉密内容或进行非密花处理。或进行非密花处理。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在申请书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明理由,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退回申请单位。n n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注释:本条对保密资格申请审核工作作出规定。n n 1.1.审核部门根据审核部门根据办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第十七条的要求,经审核认为满足为满足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且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第十二条要求的,在申请书申请书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栏目中签署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审核是否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部门单位印章后,由申请单位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三、保密资格申请n n 2.2.审核部门根据审核部门根据办法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第十七条要求,经审核认为不满足满足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第十一条申请条件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办法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在申请书申请书审核栏目中说审核栏目中说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理由,加盖印章后,退明不同意申报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理由,加盖印章后,退回申请单位。回申请单位。n n 3.3.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及相关材料。料。n n 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所在地省(区、市)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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