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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储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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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储存治理制度 (一) 根本要求 1.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仓库防火平安治理规那么》(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平安治理条例》规定。 2. 物资储存场所应该按照物品性质、装备足够的和习惯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3. 必须加强治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治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4.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备的道路应保持通畅。 (二) 仓库治理制度 1. 仓库治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采取杜绝火种的平安措施。 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操纵,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⑴ 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⑵ 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⑶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⑷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⑸ 危险物品与一般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间隔。 ⑹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治理方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平安技术部门批准的危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6.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展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别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平安措施后才能进展,作业完毕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 保管人员应按照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装备必要的防护器具。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觉察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等情况,应及时进展处理。 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完毕后应进展平安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三) 储罐区治理制度 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平安阀等平安附件应完好好用. 2. 易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平安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备,以到达夏季降温的目的,设备的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空,电缆宜采纳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6.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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